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
我们都希望在遭遇危难之时
有人见义勇为出手相助
那么,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就特别重要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
由谁承担责任呢?
19日,市法院调解首例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市内一公司将快递业务外包给天门某劳务公司(简称劳务公司),吴某受劳务公司雇请送快递。去年11月29日,吴某驾驶三轮车送快递途中不慎翻车,脚部被压住。路经此处的蔡某与其他路人一同抬车施救。因用力过猛,蔡某腰部受伤。吴某获救后立即将蔡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1000元医疗费。蔡某住院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误工120天,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蔡某多次找吴某及劳务公司要求赔偿,均被拒绝,蔡某无奈,于今年5月17日起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吴某、劳务公司、市内一公司等对蔡某受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均不愿承担责任。吴某认为,事发时其正从事受雇的工作,蔡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劳务公司认为,其虽与吴某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是市内一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但该公司认为,快递投递业务已经全部承包给劳务公司,吴某是替劳务公司工作,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
蔡某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愿对吴某施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按照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所受损害非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受益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从弘扬社会正气,分担社会风险的角度,法律规定了由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补偿为“适当补偿”,即参考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见义勇为人的损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吴某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劳务公司是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即法律意义上的受益人,应依法对吴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蔡某救助产生的后果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案件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劳务公司给以蔡某适当的补偿,蔡某十分满意。至此,本案顺利结案。
天门的网友们,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