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徐毕敬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5年8月28日天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徐毕敬、朱亮华同志因工作需要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天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接受徐毕敬同志辞去天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天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接受朱亮华同志辞去天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天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天门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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