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天人社发〔2017〕153号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4〕65号)和《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未被撤销(吊销、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等情况。

(二)学校管理情况。包括学校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档案管理、教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安全卫生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招生广告是否如实、是否备案等。

(三)办学条件情况。包括举办者资格、校容校貌、办学场地、事业规模、设备设施、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

(四)办学效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社会评价等。

三、年检要求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接此通知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并于2018年1月5日前将以下资料装订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1、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2017年度工作总结(在总结2017年度工作成绩的同时,要重点写出各学校办学特色、工作亮点和2018年工作安排)。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附件1)。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附件2)。

5、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制度)(附件3)。

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附件4)。

7、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注册表(2017年度)。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7年度财务报表。

9、自有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的有效租赁协议(经房产部门备案或出示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10、2017年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包括各类招生简章、传单、名片、电视电台和网站宣传内容(已发布的)。

11、如有变更事项,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凡因年检时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未上报变更申请的,直接列为整改单位。地址: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1105室),电话:5236015。以上第5、6条的电子版,于2018年1月5日前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职业能力建设科邮箱(1458898188@qq.com)。

第二阶段:现场评估阶段。我局将组织专家评估小组,2018年1月9日至20日对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评估,请各学校根据文件要求,准备好各项资料。

四、相关措施

(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年检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公布。

(二)年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基本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6个月之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对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联系不上或不能在规定时间上报年检资料而在年检期限内不能对其进行年检的,视同自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处理;对2017年度没有开展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直接列为年检不合格单位。

(三)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等次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办学的,将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

3.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制度)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