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天门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要求,天门市上调全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待遇。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基本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在原基础上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3元,二级增加41元,三级增加38元,四级增加36元,五级增加34元,六级增加2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7元;
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到1521元,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到1216元,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到912元。
本次待遇调整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调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