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强化成果运用 20条规定让巡察“利剑”愈加锋利

“要着力加强班子团结,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对巡察后反馈且能在短时间整改到位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到位......”为进一步加强巡察督查工作,深入了解掌握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提高巡察成果运用成效,近日,天门市委主要领导对在巡察回访督查中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市残联党组负责人进行了谈话提醒。

为加强市委巡察成果运用,增强市委巡察工作成效,切实发挥市委巡察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维护巡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近期,该市出台了《天门市巡察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就巡察成果运用作出了20条规定,进一步推动巡察成果的落地生根。

20条规定明确指出,该市市委巡察组驻点巡察结束后,应当于15日内向市委书记专题会和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并于10日内同步向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分别进行巡察反馈;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反馈期间,要分层次、分类别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一事一案列出办理时限和要求,由市委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和市委巡察办主任三方分别签字;对巡察中的移交事项,受理移交的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并在2个月内向市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巡察反馈结束后3个月内,市委巡察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采取约谈、访谈、暗访、查资料、查案卷、对台账等方式,看反馈的问题、移交的线索是否按要求进行办理,整改是否有效果,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回访结束后,要形成报告报领导小组,并予以通报。

“在巡察整改中,被巡察单位党委(组)负主体责任,党委(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交办、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天门市委巡察办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