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决定》明确,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是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取消重复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三是部门之间串联审批的事项。将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由审批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优化部门间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决定》明确,取消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是取消一些含金量较高,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的事项。二是取消一些重复审批事项。三是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把相对应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并纳入研究范围,经论证后确有必要取消的,一并予以取消。《决定》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门自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监管细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