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网络水军,大家应该并不陌生。
网络水军似乎以“无所不能”的姿态,出现在客户面前:不论是发帖回帖、评论关注,还是刷分点赞、实时互动,乃至恶评围攻、删帖置顶,甚至在一些热点舆论事件中,直接引导舆论导向。他们因编织网络谎言和假象而存在。
可是,网络水军们终将覆灭!
2017年2月,广东深圳公安机关发现,有人在网络编造炒作铁路动车相撞恶性事故的谣言,阅读量不到一天就超过10万,社会影响恶劣。经查,该谣言系由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练某发布的一条不实帖文引发。该公司为吸引网民关注盈利,注册了大量以明星、名人等为昵称的微信账号和公众号,并雇佣20余名员工负责具体账号运营,粉丝量超过20万人。
2月9日,该公司员工练某拼凑2008年胶济铁路事故报道的视频和2011年甬温线事故现场图片,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题为“今天凌晨,胶济铁路动车相撞,这么大的事故竟然报道伤亡不详,又要掩埋事实吗?转发曝光”的谣言文章,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深圳公安机关将练某刑事拘留,并对公司法人罗某治安拘留10日。
说到网络水军,大家一定还记得“秦火火”案件。秦火火真实姓名为秦志晖,他在网络上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更令人气愤的是,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
2014年4月17日,北京朝阳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1、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秦火火案中,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2、寻衅滋事罪
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两高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秦火火案件中,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3、非法经营罪
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两高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案例:“水军十万”
2014年,号称“中国最大的网络推广网站”的“水军十万”网站创始人唐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水军十万”网对外宣称可按客户要求完成发帖跟帖炒作、网帖删除等任务,并借机盈利。截至被查时,该公司在一年间经营获利多达100多万元。这个团伙雇佣了600余名“枪手”,分布于28个省市,其掌控的单个名人“大V”最高拥有粉丝量达160万,最低拥有粉丝量也有30万,粉丝量总和达2.2亿。除了造谣、诋毁他人外,这家公司还为多家公司提供删除负面网络信息、刷票服务。仅2012年至2013年间,这家公司就为郑州、九江、邢台、襄阳、随州等多地的“客户”提供过刷票服务,干扰网络评选的公正。
4、敲诈勒索罪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两高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5、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网络“水军”散布一些诋毁企业的虚假信息也可能涉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网络实名制是治理网络水军的一个杀手锏。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以上是对于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要求,而普通老百姓则不能请这些网络水军来刷票,不要让他们有市场。如果一旦发现网络水军的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