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上访,或犯“八宗罪”
一、寻衅滋事罪
【案例】湖北枝江人张某某因女儿宅基地问题信访三级终结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地非访,多次找接访干部索要现金。2015年9月3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5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以(2016)鄂0583刑初15号判决书,一审判决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释法:
上访者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此罪轻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二、诬告陷害罪
【案例】湖北利川人李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李某高指示他人殴打其父,致其死亡,采取非正常上访的方式,企图使李某高等人受刑事追究,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释法:上访者由于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为了引起进一步重视或出于报复心理,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此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三、敲诈勒索罪
【案例】河南鹤壁人高某某拒不自行清除其违章建筑,村委会即组织人员将其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后高某和崔某以房屋被拆除、物品被损害为由,多次到县、市省、北京上访,要求镇政府及村委会赔偿其损失,并多次以要在两会、北京奥运会召开期间到天安门前自焚对镇政府进行威胁,要求赔偿。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鹤刑终字第76号判决认定高某某、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
检察官释法:上访者以违法上访为要挟,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并要求给付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等无理要求,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罪根据数额不同轻则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2004年至2010年期间,湖南长沙人彭某因征地拆迁一事,数十次前往省政府及北京的日本大使馆、美国大使馆、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重点地区通过喊口号、下跪等方式“上访”,并聚集其他“上访”人员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大门前喊口号、拉横幅,致使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无法正常办公。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节严重,以(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695号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释法:上访者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等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例】2014年3月24日,广西岑溪人谢某、黄某为恢复烟花炮竹生产而制造影响,非法组织归义镇烟花炮竹行业业主及员工共200多人到市区人民广场集会、示威,到广场出入口处集会、拉横幅,不顾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劝告,走上道路游行,致使交通堵塞约1个小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6月20日,谢某、黄某被岑溪市法院以犯非法集会、示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上访者未依法申请或未按照已申请、许可的方式,聚集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列队行进,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进行抗议、支持、声援等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虽然依法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许可进行并服从安排,否则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案例】2012年1月17日,吴某某等人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东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上访。其间,吴某某伙同同案关系人汪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均另处)等人击打玻璃门、冲入政府办公大楼,并不顾保安和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至办公区域,严重影响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释法:上访者聚众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行为,可能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七、妨碍公务罪
【案例】2012年12月14日,湖南新宁人邓某因大兴电站股权股利问题到湖南省信访局信访。督办调研组实地查证后,认为诉求不成立,但少数人出于个人目的煽动部分群众继续上访,并进行一系列违法活动。2013年7月,新宁县司法局在进行电改惠农政策及法规宣传时,陈某等信访人为达到阻止法制宣传的目的,摘下宣传车标牌,拆除音响设备、围堵宣传车。县公安局民警对陈某依法传唤时,陈某拒绝接受并煽动群众围殴民警。其后,信访牵头人煽动、组织群众聚众冲进县委、政府大院,围堵大门,致使车辆无法通行,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进行了依法处置。经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分别对陈某、李某等6人行政拘留,范某、邓某分别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检察官释法:上访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访人员与接访人员发生身体冲突,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此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案例】2009年8月20日,河南信阳人杨某某带领15路全体公交车车主在信阳市龙江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用所驾车辆将正在运营的7路、11路36辆公交车全部拦截,并以每人30元的价格雇佣贤山村村民近40人参与当天的拦截、堵路行动,造成信阳市南京路交通堵塞、断行2个小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公交运行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上访者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此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依法信访 理性维权 缠访闹访 害人害己
来源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