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黄罡就宣传实施《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5月24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交通运输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市交通法治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依法治路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水平更高的规范化轨道。为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黄罡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条例》修订颁布实施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黄罡:《条例》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是在充分总结我省18年来公路路政依法管理实践,又借鉴吸收省外路政管理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集中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社会各界智慧的一项重要成果。《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的新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是我省交通法治建设的“龙头法”,必将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社会经济效益,更好地发挥好交通运输在服务和支撑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扶贫攻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作用。

记者:《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黄罡:与修订前相比,《条例》从原来的六章三十六条,修订为七章五十条,这不单单是条款数量上的变化,而是科学总结省内外路政管理实践经验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坚持问题导向。《条例》针对近年来困扰我省公路路政管理的矛盾和问题,比如部门职责不清、路产路权模糊、超限车辆毁路严重、执法保障不力、服务管理方式方法滞后等,作出了一系列的科学规定和安排,并站高谋远,明权晰责,从优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上规范了政府、部门、社会的责任。

范围内容全面。《条例》将计划内建养的全部公路都纳入公路路政管理范畴(包括村道),解决了占总里程60%左右的村道无“法”管理的问题。对与路政管理有关的规划、公路养护、安全应急、服务保障和政府投入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责区分明确。对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路政管理中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有效弥补了管理空白。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做好路政管理相关工作、建立联合治理机制提出了要求。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路政管理责任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是具体责任主体。

紧贴形势发展。揭示了路政管理全过程的系统性、联动性、复杂性规律,明确了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运用好科技手段;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实行违法运输失信联合惩戒,与处于国内立法领先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衔接,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对治理超限运输顽疾,从政府主导责任到车辆源头管控、货物装载经营责任、驾驶员义务以及路面治理,每个环节都作了规定,形成了科学完整的管理链。

彰显服务为民。《条例》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出发,强化了“服务便民”的理念。对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公路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加强秩序维护和确保通行安全、强化信息公开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等作了规定。

要求标准更高。主要体现在对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标准更高,对路政管理和服务的标准更高,对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更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路政管理相关职责的问责追责更严厉。

记者:《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黄罡:《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分别为总则、公路路产管理、公路路域管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着重应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以政府为主的路政管理职责。基于公路的基础性和公共性特点,以政府为主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更合乎法理特别是现实管理需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围绕确立科学管理体系,分级明确了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村(居)民居委会的职责。特别是在超限运输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实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问责制。

二是明确了公路路产的设立、变动、消灭和保护制度。明确路产路权的设立、变动、消灭,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路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创新性地设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明确了路产登记的主体、登记事项和程序,对公路使用性质变更、公路报废作出了操作性强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周边区域的科学利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事关公路长期规划、发展和环境保护。为加强上述区域的管理,《条例》一方面要求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邻近区域的,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另一方面要求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平整场地、恢复植被等措施,对施工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和治理。通过建立联合审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一系列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切实提升公路路政管理效能。

四是确立了超限运输管理全环节、信息化和科技化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理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体制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这一公路路政管理的“顽疾”,《条例》专设一章加以强化,明确地方政府是超限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建立公路入口检测、站点监管、设置限宽限高设施相结合的治超网络,从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上牌、货物经营源头管控、装载运输、路面执法、事后处罚全环节作了操作性强的规定。特别是建立了超限车辆动态检测和非现场执法机制,健全完善了政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公路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把服务提升至与管理并重的度。并且专设第五章系统规定了公路服务和监督的内容。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规定了从服务设施建设到公众信息查询的系列内容,对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的公路应急管理作了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精神本质。

六是明确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管理体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规定了涉及公路性质变化时多部门协同处理机制和公路路域管理的综合整治联动机制。建立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制度。还明确规定了公路建设、养护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记者: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

黄罡:保护路产和维护路权涉及到各部门和千家万户,《条例》规定了公路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切实加强《条例》宣贯的组织领导,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抓好交通系统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条例》宣传贯彻和培训计划,至今年8月底前,对干部职工进行普遍培训,保证全体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准确把握《条例》内容,全面掌握《条例》要求,掀起《条例》学习宣传热潮。

做好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宣传普及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向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条例》内容的宣传介绍,使乡、镇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路管理相关工作。

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路政宣传月”,“安全生产月”、“12·4”宪法宣传日、“法律六进”等活动,重点加强对公路沿线机关、学校、社区、工厂和居民点的宣传。在公路主要路段、超限检测站、集镇和居民区张贴《条例》宣传画、图片,设置宣传标牌、悬挂宣传横幅等,使学习宣传活动气氛热烈、受众广泛、深入持久。

抓紧进行配套制度建设。《条例》对路产确权登记、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划控制与管理等作了许多新规定,公路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进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同时要组织对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工作制度进行彻底清理,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做好相关问题清查和信息采集归档工作。公路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相关资料整理、移交、归档工作。运管部门要组织对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装载单位和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清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归档和信息共享制度。

严格督查问责。把贯彻落实《条例》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与履职尽责督导结合起来,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建设督导结合起来,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加强督导,开展专项检查,落实责任追究,确保《条例》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