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例】借款预先扣利息 法院判决不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常有一种现象,由于出借人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了利息,使得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数额不一致。遇到该类情况该如何计算借款本金和利息呢?

近日,天门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

案  情

杨某因生意需要,向王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时先扣利息。借款当日,杨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王某按预先约定扣除1万元利息后向杨某转账19万元,借期届满后,王某多次催讨,杨某既不还本也不付息。

王某无奈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争  议

对于本案中借款本金是认定20万元还是19万元,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双方自愿协商,借款20万元并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应认定借款本金为20万元。 

观点二

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事实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王某按照约定预先从借款中扣除了利息1万元,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9万元,因此本案借款本金数额应当认定为19万元。 

小伙伴们,你支持哪种观点呢?

来看看与法院的判决是否一致吧

评  析

借款合同中,虽然双方自愿协商约定将利息直接在本金中扣除,但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应以借款人实际借款数认定本金数额及利息。

综上所述,第二种观点正确。

 

你答对了吗?

 

 

 

判  决

天门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借款本金为19万元。原告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