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19时许,天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灯火通明,在法官的主持下,有着多年合作伙伴关系的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彭某握手言和,一起合同纠纷案终于以调解方式结案。
2012年10月,原告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天门市签订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被告却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直至2017年4月,被告仍欠付工程款57万元。原告遂于今年5月将被告诉至天门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77万元。
第一次调解:原、被告均不愿意面对面调解 |
原、被告均在外地,且对立情绪很大,法官分别多次与双方电话联系,反复交流、耐心沟通。三周后,被告表示愿意以两套房屋和19万元现金抵欠原告57万元工程款,但却不愿承担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
第二次调解分歧: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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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被告 |
若能和解就放弃20万元违约金,只要求被告另给付5万元律师代理费 |
担心在给付原告5万元律师代理费后,原告还要20万元违约金 |
找到症结所在,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彭某,向其转达了高某愿意放弃违约金的真实想法,彭某的顾虑被打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但新的问题紧随而来……
第三次调解分歧:结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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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被告 |
要求下达调解书,理由是一旦被告食言,便于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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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告撤诉,理由是调解书“上网”影响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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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不相让,调解再陷僵局。法官又一次次拨通高某、彭某的电话,通过耐心解释,彭某终于同意继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