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定河道禁采期 禁采范围扩至全省河道

6月中旬,省政府发文通告,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本通告与2013年通告相比,禁采管理范围由长江干流河道扩大至全省河道,并统一规定了全省河道的禁采期。

根据上述通告,长江干流河道的禁采区为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陈家湾至城陵矶段(不含郝穴至新厂),长江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河道堤防、航道、跨江桥梁(隧道)、涵洞、泵站、取水口、码头、港区、锚地等各类涉水工程保护范围。禁采区内,全年禁采。6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干流、荆南四河禁采期。7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其他河道禁采期。

在禁采期、禁采区内,本省境内的采砂船舶一律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无正当理由滞留我省的外籍采砂船,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的,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集中停放。对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处罚。

通告强调,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 黄中朝、通讯员徐典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