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二〇一七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230号令)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

二、申报标准

本次实际核定年度内,将实行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分别申报核定。单位的缴费工资,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将按照企业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工资支出总额19%核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人均低于我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237元60%的,按60%予以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由职工本人根据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并经本人签字。凡月工资低于1962元的,按1962元申报,高于9810元的,按9810元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后,不再变更。个人缴费按照职工申报缴费工资的8%核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申报回执》。

3.参保单位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参保单位职工劳动工资表,财务报表主要包括(损益表、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成本核算表)。

四、申报注意事项

1.个人申报工资基数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加盖公章。

2.社会保障号为二代身份证号码,请准确填写。

3.企业财务报表需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填写《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申报回执》加盖公章。

4.根据省养老保险局工作部署,本年度对参保职工发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请各单位在《申请回执》中准确填写单位地址。

5.对于不按时申报的单位,我局将根据相关政策按上年度申报工资110%强行核定,并录入计算机,上调后的工资基数不得更改。

五、联系人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肖敏

联系电话:5223309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