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告

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不断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居民享有养老保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统计局已发布我市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岗平工资)为39237元。据此测算,在个人窗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续保人员)2017年度选择按岗平工资100%档次缴费的标准为7848元/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岗平工资60%档次缴费,其标准为4709元/年。缴纳2017年度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到市地税局委托的征收点(邮政储蓄银行)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补缴2016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先到市人社局社保服务大厅二楼11-13号窗口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再凭《核定单》到邮政储蓄银行缴费。

二、2017年度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并按我市2016年度职工月岗平工资3270元标准发给3个月丧葬费补助和10个月的抚恤金,丧抚费合计为42506元。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后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2016年我市职工月岗平工资标准发给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同时根据缴费年限发放抚恤金。抚恤金计发标准为缴费满一年发给2180元(计发公式为抚恤金标准=岗平工资×10个月÷15×缴费年限)。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及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已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一律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据实予以补核补缴。

四、根据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17】31号)文件精神,凡在我市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和临时性用工人员,未及时申报缴费的或未足额申报缴费的,应依法依规积极办理补充申报、补充核定手续后及时补缴到位。

五、按照《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90号)文件规定,新增扩面企业及职工应向户籍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提供《劳动合同》、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据实申报,并按核定金额补缴参保。

六、省人社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规定,鼓励并引导有缴费意愿和缴费能力的适龄城乡居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内)到个人窗口申报参保。具体程序为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登记照片2张到市人社局社保服务大厅二楼7-9号窗口填写参保登记表,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即可。

特别提示:为确保参保人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对所有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含新增参保单位)一律由用人单位申报并作出诚信承诺(严禁社会人员代理申报),我局工作人员将对参保人身份、年龄进行验证。经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核定手续。

附件:2017年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表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