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放管服”结合的要求,新的能评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发挥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促进实现国家和地方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作用。   

二是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是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   

四是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耗不满500万度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并公布)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将省管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六是建立省级调剂机制。为满足个别确有必要建设、市(州)有缺口又能够在全省范围内平衡的重大项目用能需求,采取国家鼓励探索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式进行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