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今年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为有效保护汉江水域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天门市人民政府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汉江流域禁止捕鱼。近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从快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4月17日20时许,潜江渔政处发现天门市多宝镇鲍咀兴隆大坝附近有人采取电捕鱼的方式捕鱼,并将正在进行电捕鱼的杨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电瓶、渔船等非法捕鱼工具及渔获品115斤,其中有不少都是鱼苗鱼种,随后潜江渔政处将此案移交天门市公安局,天门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检察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鱼方法,电极所到之处,不论大鱼小鱼几乎都被电死,对水域生态环境有着巨大的危害。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