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丨这18种派出所不再办理的证明,蜀黍告诉你找谁开~

 

2016年,公安部公布了18种不在公安机关办理范围内的证明,其中诸如“个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生存与死亡证明”等等。但是这些证明又是老百姓经常会碰到的,该怎么开?蜀黍一一告诉你。

 

这18种证明派出所不开了,该找谁?

 

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不再出具。

 

1.身份信息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须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案例】

某天傍晚,一位中年妇女一手拿着户口簿,一手牵着一个三岁的小男孩来到南京夫子庙派出所,要求值班民警给其开具身份证明。原来,中年妇女姓王,安徽人,独自一人带着小孙子到南京找打工的儿子。结果,儿子没找到,眼看着天色渐晚,便准备找间宾馆先住下。但她只带了户口簿没带身份证,跑了好几家宾馆,工作人员都告诉她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

民警告诉王女士,不能用户口簿入住宾馆只是因为上面没有照片,而派出所无法开具个人身份证明,只能开具派出所和旅馆留存的《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

办法:对于丢失或损坏的,可到公安机关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对于像王女士遇到的情况,人在外地,没带身份证,又无法及时补办,在需要入住旅馆时,其实只要到旅馆辖区派出所核实身份,并由派出所出具《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就可以了。

2.健在、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案例】

2016年6月初,75岁的杨大爷到派出所要求民警帮其开具健在证明。经了解,已经退休很久的杨大爷接到原公司的电话,表示公司这些年发展不错,现在每季度给老员工发放400-1000元不等的补助福利。但是,公司要求杨大爷必须出具健在证明,防止有人冒领。

民警一开始听到杨大爷的要求真的是哭笑不得,最好的健在证明不就是人活生生站在面前么?可是杨大爷原公司现在在外地,公司也不可能派人每季度对老员工一一走访核实是否健在,非得让杨大爷开具健在证明并邮寄到原公司。民警告诉杨大爷,现在公安部出台了相关规定,派出所不予开具公民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办法: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民警在实践中总结了多种办健在证明的方式。比如,买一份当天新出版的报纸和本人合影、直接通过QQ视频等等。

3.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案例】

7月,南京光华路派出所前台户籍接待大厅来了一名薛先生,其称自己需要贷款,但是因为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和现住址不符,需要民警开具实际居住地证明。

不过,民警告诉薛先生,派出所和户籍部门只是负责户口登记,对于是否实际居住无从进行实时查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该类证明。

办法:办理实际居住证明,可到社区(村)委会办理,要提供房产证、租房证明、身份证等个人资料。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对个人不予出具。

【案例】

最近,南京市民小方希望瑞金路派出所能够出具自己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来,小方在南京某家公司实习,准备跟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公司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民警告诉小方,派出所不对个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法: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解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出具证明。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出国等非招聘类事由需要出具个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基层派出所同样受理。

5.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办法: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

6.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7.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办法: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8.偿还能力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9.亲属关系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婚姻状况证明

办法: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12.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办法: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13.人员失踪证明

办法: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保险事故证明

办法:保险公司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办法: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办法: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

17.房产情况证明

办法: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办法: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别再让“奇葩证明”成为新闻

 

继某银行的“非故意损毁纸币”证明之后,“奇葩证明”又现身了。据媒体近日报道,为领取一笔补助,84岁的退休老人丁大爷被要求证明自己还“活着”。无奈之下,老人前去辖区派出所请求开具“我还活着”证明。按照公安部规定,派出所已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派出所最终还是为老人开具证明,证明他的户籍仍在派出所辖区,也就是说,“他还活着”。

 

该单位防止补助被冒领的动机不难理解,但为了证明他还是个大活人,而让老人在亲去现场和开证明中二选一,于情于理都欠妥当。于情,老人84岁,腿脚不便,而且这一趟路途也并不近,“亲到现场”于心何忍。要证明老人仍健在,负责发放补助的工作人员可以上门亲证,或者像不少网友指出的,让老人和当日报纸合影拍照、与工作人员网络视频等,都不失为更便捷也充满“温度”的替代方法。于理,如果这笔补助是作为发放给老人的高龄补贴等款项,发放单位本就有义务自行查明发放对象是否健在,畅通发放渠道,如此把查证的皮球踢给发放对象,难逃懒政之嫌。

 

 

类似于“我还活着”的证明,办事单位贪图方便的意图明显,而且推责自保的动机也不难窥探:以为挡住了自身的责任“后门”就万事大吉,至于服务对象的事是不是更难办了,压根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尤其是,在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取消“奇葩证明”,政府部门都在“列目录”“砍证明”和积极“瘦身”的语境下,该托管单位竟然仍要求出具“我还活着”的“奇葩证明”,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种新形式的“证在囧途”折射出“奇葩证明”的治理尴尬。这种尴尬,正是因为沉疴还未彻底清除,因而被钻了“政策夹缝”的结果。经过多次集中整治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规范,不少部门不再开具“奇葩证明”了,但要求出具“奇葩证明”的单位或机构并未禁绝。由此,治理“奇葩证明”顽疾,还需以更具威慑力的措施堵住荒诞的源头,让简政放权的政策红利不再被悬空。

 

 

“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打破“信息壁垒”、连接“信息孤岛”早已成为从上到下的共识。如何在保证网络安全与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尽可能大范围的网络联通与信息共享,前进的步子显然还要迈得更大些、更快些。除了自上而下的规范、管治和问责外,畅通自下而上的投诉、举报和监督渠道同样可以形成强大的倒逼力量,进一步挤压“任性”懒政的空间,尤其是让社会机构随意外伸的手有所忌惮。近两年,“奇葩证明”“被曝光—被质疑—被取消”的演进路径,也恰恰证明了舆论监督等渠道的有效与有力。

 

不要再让“奇葩证明”成为新闻了。因为,它的残存,只能证明要求开具这些证明的政府部门尚未建立现代化的公共治理理念。(作者:莫洁)

 


内容来源:中国新闻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