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天门市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天门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非成型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木、稻谷、蔗渣等)及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禁燃区范围:东起东环线,西至汉北河(北)、西环线(南),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
三、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竟陵街道办事处、天门高新园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市环保、发改、经信、质监、财政、工商、住建、城管、公安、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快天然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做到禁燃区全覆盖,并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四、对改造燃煤锅炉的企业,按现有政策予以补贴;禁燃区内,对关停的型煤生产加工企业,适当予以补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市环保、质监、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将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质监局12365,市城管局5225176,市环保局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