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安置。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9]27号)
4.《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989第7号)
5.《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