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总参谋部共同下达移交安置计划。其中,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退役士官和第53条第三款规定的转业士官的档案由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与省级安置部门集中移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退役义务兵档案,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移交安置地民政部门,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移交安置计划名单进行审定。
2.省级安置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向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通知书》。
3.按安置去向,将安排工作退役士官档案发往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
二、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跨省、市(州)易地落户办理程序
1.入伍所在地在本省的退役士兵,在入伍所在地安置办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申办材料,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安置部门。
2.入伍所在地在外省的,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由入伍地县(市、区)安置部门核实基本信息及是否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湖北省安置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省级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档案(密封)及相关资料转递到拟落户地市(州)、县(市、区)安置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档案材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行政介绍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报告表、销户证明、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士兵登记表、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注册表、晋升报告表)、申请结婚报告表、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2.提供的证明材料:
(1)随配偶落户:提供配偶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中,配偶是现役军人户籍被注销的,提供师(旅)级单位出具的配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或服役所在地证明。
(2)随父(母)落户:提供父(母)家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居住地单位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3)随配偶父(母)落户:提供配偶父(母)家庭户口簿;配偶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与配偶父(母)关系证明。配偶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居住地单位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4)因战致残、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需申请搭户的,可经本人或单位申请,相应提供拟搭户亲友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同意搭户意见书。因战致残、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还需相应提供入伍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当地无法满足生活保障证明、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法满足医疗需要证明及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烈士子女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父母双亡的提供父母双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复员干部接收
1.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当年下达的军队复员干部计划数,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门集中交接复员干部档案;
2.省级安置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复员干部向其原所在部队发出《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
3.按安置去向,将复员干部档案逐级发往接收地的安置部门。
4.军队复员干部凭通知书,由师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介绍其到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安置地民政部门为其办理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