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天居保发〔2015〕号

 

各乡镇办场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属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2日

 

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需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各两份及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登记照两张。村(居)协理员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于每月月底前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服务中心”)。

  2、初审。人社服务中心初审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在参保登记主菜单的人员参保管理中做人员参保登记,同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

  3、复核。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人社服务中心上报的相关资料与录入的电子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参保登记主菜单中做参保登记复核,并通过信息系统将复核结果反馈给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案。

  二、保险费收缴

  1、人社服务中心在每月月底前根据《参保登记表》,在缴费管理主菜单中做参保人员缴费申报,需补缴的要做补缴申报,需一次性补缴的要做一次性补缴申报。

  2、人社服务中心得到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的参保复核反馈后,由村(居)通知村(居)民参保缴费。续保对象当年缴费档次较去年发生改变的,人社服务中心需在参保登记主菜单中做人员参保信息维护,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应于当天在参保登记主菜单中做人员参保信息维护复核。

  3、村(居)协理员凭缴费人员申报的缴费档次收取保险费,并开具专用收据,当天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指定银行。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缴费收据、缴费明细表和进账单(复印件)汇总后分别交财管所和人社服务中心。

  4、人社服务中心将村(居)协理员上报的缴费明细表录入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对上月缴费专用进账单或内部结算单复印件、社保联收据、缴费明细表和电子文档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居保局缴费记录科。

  5、市居保局缴费记录科审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在财务管理主菜单中做经办机构自收,并将缴费收据、缴费明细表移交档案管理科归档,将专用进账单或内部结算单移交基金财务科做账。

  6、市居保局基金财务科根据缴费记录科提供的缴费信息向财政申拨缴费补贴资金。

  三、待遇支付

  1、人社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通过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名单,在到龄人员待遇计算主菜单中生成《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书》,交村(居)协理员通知参保人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办理领取申请。

  2、村(居)协理员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到龄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各两份和《待遇领取申请表》上报人社服务中心。

  3、人社服务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和缴费情况(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在待遇计算主菜单中做人员待遇领取登记,并于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当月1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和《待遇领取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报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

  4、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接收待遇领取人员相关纸质资料,于当日登记、复核后报市居保局待遇计发科。

  5、市居保局待遇计发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资料在待遇计算主菜单中做待遇复核,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系统生成《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在待遇支付主菜单中做应付核定并打印应付计划单据,在确认应付核定无误后在待遇支付主菜单中做实付处理和社发报盘。

  6、市居保局待遇计发科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发报盘信息提供给基金财务科,基金财务科据此在17日前向金融机构报盘。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指定银行账号,同时将支付明细反馈给市居保局基金财务科。基金财务科将支付明细传递给待遇计发科。

  四、死亡注销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填写《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提供本人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村(居)协理员于每月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人社服务中心。

  2、人社服务中心根据村(居)上报的《注销登记表》对待遇领取人员在待遇变更主菜单中做到龄人员待遇停发,在待遇支付主菜单中做生存认证,在参保登记主菜单中做人员终止登记;对参保缴费未享受待遇人员在待遇支付主菜单中做生存认证,在参保登记主菜单中做人员终止登记。并将《注销登记表》、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

  3、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接收、登记、审核死亡人员相关纸质资料,无误后报待遇计发科。

  4、市居保局待遇计发科根据死亡人员的待遇领取情况,核定后在待遇变更主菜单中做补扣发处理,并于每月15日前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报基金财务科。

  5、市居保局基金财务科应于每月17日前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信息资料报指定银行,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金额划入指定银行账号。

  6、市居保局稽核科根据待遇计发科做的补扣发情况,对虚报冒领人员按程序实行待遇追回,虚报冒领资金追回后在待遇支付主菜单中做待遇追回。

  7、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根据待遇计发科和稽核科复核的《注销登记表》在参保登记主菜单中做人员终止复核。

  五、参保变更登记

  1、参保人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填写《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各两份。

  2、村(居)协理员于每月底前将《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报人社服务中心。

  3、人社服务中心根据村(居)上报的《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在参保登记主菜单中做人员关键基本信息维护,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

  4、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复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变更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参保登记主菜单中做人员关键基本信息维护复核。

  六、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人在转入地村(居)填写《参保登记表》和《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各两份。

  2、村(居)协理员将《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于每月底前报人社服务中心。

  3、转入地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村(居)提供的《转入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市居保局申报核定科。

  4、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接到函》后,应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转移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银行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6、转入地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7、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地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附则

  1、本规程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解释。

  2、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图一: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图

图二: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图

图三:缴费业务流程图

图四:待遇支付业务流程图

图五: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图

图六: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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