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须带教育学和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学分证明、二寸照片四张

办理材料

   申请者凭合格证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各一份

办理地点

  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设在市教师进修学校)

办理时间

  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受理两次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0728-5229173

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报

  1、需带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书(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须带教育学和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学分证明、二寸照片四张。

  2、主要工作内容:申请者凭合格证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各一份。

  二、申请受理

  带齐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设在市教师进修学校)办理申请手续。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受理两次。

  三、初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者提出的认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根据规定下列人员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类毕业的人员。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况的:

  (1)申报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同;

  (2)申报学段高于现任学段;

  (3)社会人员申报。

  五、体检

  合格人员到指定的县级医疗机构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认定及证书发放

  完成以上各个工作程序后,认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同时根据申请人员的数量,在尽短时间内制作发放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