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申请条件 |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须带教育学和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学分证明、二寸照片四张 |
办理材料 |
申请者凭合格证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各一份 |
办理地点 |
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设在市教师进修学校) |
办理时间 |
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受理两次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728-5229173 |
办理流程 |
一、个人申报 1、需带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书(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须带教育学和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学分证明、二寸照片四张。 2、主要工作内容:申请者凭合格证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各一份。 二、申请受理 带齐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设在市教师进修学校)办理申请手续。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受理两次。 三、初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者提出的认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根据规定下列人员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类毕业的人员。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况的: (1)申报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同; (2)申报学段高于现任学段; (3)社会人员申报。 五、体检 合格人员到指定的县级医疗机构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认定及证书发放 完成以上各个工作程序后,认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同时根据申请人员的数量,在尽短时间内制作发放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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