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申请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3、《湖北省<生育证>办理操作细则(试行)》(鄂卫生计生通〔2014〕69号文件印发)

  二、条件

  申请人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或者省内户籍、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证》:

  1、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④夫妻一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本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①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②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③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簿上户籍性质不明确的,另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明确户籍性质的户口簿或出具的关于夫妻双方的户籍性质证明。

  2、夫妻及其子女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3、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申请。

  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中有一方为非本省户籍人口的,还应提交其户籍地乡级以上计生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夫妇,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了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曾经收养子女、子女依然与其生活的夫妇,须提交收养状况证明。

  4、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需提交夫妻双方归侨身份证明。

  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一方原籍地乡级以上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6、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7、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原件。

  8、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9、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市内跨乡镇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属市外的,要求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10、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和受委托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程序

  1、填表。符合条件的(具体条件可从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内查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申请人可在所在乡镇计生办领取《生育证申请表》,可在本网站办事大厅栏目下载、打印《生育证申请表》 (单击蓝色字体可下载生育证申请表)。

  申请人可委托村、社区计生干部或家属将申请表及其申报材料送交乡镇计生办。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生育证申请表》及其必备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5日内,以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签发书面告知书。对收齐材料的,收齐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3、审批。市卫生计生委在窗口受理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直接打印、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

  乡镇计生办在市卫计委窗口领取《生育证》,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或受委托人。?

  4、公示。乡镇在收到市卫生计生委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后,在10日内分别在乡镇计生政务公开栏、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内,对申请人地址、姓名、曾经的婚姻生育状况、准予再生育理由等信息进行公示。

  五、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办证不收费。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1、申办地址: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2、咨询投诉电话:0728-529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