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9月1号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该通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每月1380元上调至每月1650元。
据介绍,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我市为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1650元,较当前每月1380元上调2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较当前14.5元上调2元。新出台的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