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目录》),旨在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禁止携带和托运、限制携带和托运、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等三类物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旅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据上述负责人表示,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包括枪支和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其他危害客车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等9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可以携带导盲犬乘车,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携带少量家禽。
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是指旅客具有出行携带或托运需求,但当数量超过一定限值时会影响旅客人身和车辆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24度至75度的酒精及酒类饮品,指甲油、去光剂,自喷压力容器物品,安全火柴、打火机,锂电池、充电宝等5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了各类物品的限量要求。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属于日常生活、生产类物品,在车厢内放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可在行李舱放置或办理托运,主要包括日用刀具、专业刀具、表演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工具农具,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防身喷剂等其他物品,以及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等5类。
上述负责人表示,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及售票渠道公示《目录》,履行告知义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和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依托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安检设施设备,提升违禁物品发现能力。“旅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客运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旅客应当交由相关工作人员放置于行李舱或自行妥善处置,具备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也可提供寄存服务,寄存期限及逾期处置方式等事项应当与旅客协商一致。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