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条例》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详情请看↓↓↓
事关医保!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依法规范了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行为
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详细程度前所未有
湖北将如何具体实施?
昨天(4月26日)
湖北省医保局明确工作办法
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
提出四个“应当”和五个“不得”
对参保人员依法适用医保基金
提出三个“应当” 和三个“不得”
参保人员依法适用医保基金
三个“应当” 和三个“不得”
“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不得”重复享受;
“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
四个“应当”和五个“不得”
“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不得”违反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来源:湖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