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五条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鉴于2021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纳入省级平台,实现省级统筹,今后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法律文书(如: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争议仲裁决议书),如无法律文书就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请我市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企业工作经历,在企业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应缴费期间存在欠缴的,于2021年3月底前,到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一楼6号或7号窗口,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核定并补缴欠费,否则将影响个人退休待遇。
特此通知
天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