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补缴改革前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五条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鉴于2021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纳入省级平台,实现省级统筹,今后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法律文书(如: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争议仲裁决议书),如无法律文书就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请我市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企业工作经历,在企业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应缴费期间存在欠缴的,于2021年3月底前,到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一楼6号或7号窗口,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核定并补缴欠费,否则将影响个人退休待遇。

特此通知

天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