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9月11日至9月20日,湖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对我市开展了第三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12月26日向我市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对督察发现的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进行移送移交,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天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移送移交问题线索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纪依法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最终形成问责意见。
共有15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被问责。这些被问责人员分布于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国有企业、其他有关部门及基层,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被问责人员中县处级干部2人、科级及以下13人。其中,党委政府机关6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6人,国有企业3人。
从具体问责情形看,被问责人员中,组织处理12人,包括诫勉5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7人;党纪处分2人;政务处分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