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击天门汉江段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令落到实处

6月24日,市委书记庄光明,市委副书记、市长杨兴铭,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张华忠,副市长蒋胜雄、曾令慧一行到岳口镇检查汉江禁渔、防汛工作。

庄光明、杨兴铭一行首先沿汉江大堤巡查,重点了解汉江天门段防汛和禁捕退捕工作推进情况,随后来到岳口镇风华农贸市场和襄河人家餐饮店,检查是否有违法售卖江鱼行为。

        实施汉江流域禁渔,是深入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站在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高度,不折不扣落实好“禁渔令”,让汉江充分休养生息。

????“禁渔期”范围内水域必须做到禁捕禁捞禁电、清船清网清人,要加快推动退捕鱼船、渔具回收处置和渔民转产安置工作,落实保障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帮助渔民转型就业。

????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法捕捞、运输、销售汉江野生鱼类全链条的联合执法监管,坚决斩断汉江非法捕捞利益链。

????要广泛开展“禁渔期”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违规滥捕的严重危害,自觉抵制食用汉江水生生物行为。

????要密切关注水雨情变化,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滚动会商研判,抓紧抓实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强化汉江沿线卫生保洁,做好沿岸绿化及相应的生态修复工作。

禁渔小科普:

禁渔区:汉江天门段

禁用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