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天门市市民文明公约》和《天门文明20条》,现将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个人养犬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做到犬只出户栓绳、及时清理粪便。
二、社区、物业公司要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并对辖区内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
三、城管部门要将养犬不文明行为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并及时劝阻犬只不栓绳、不及时清理粪便等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全市各类公共场所要张贴文明养犬提示标牌。
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从事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门店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七、广大市民要主动参与,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
天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