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新冠肺炎治愈后,公司能否拒绝录用?《律师说法》十七期上线释法!

《律师说法》是市司法局、市普法办与本台联合打造的一档普法栏目。旨在关注社会热点,展现典型案例、聚焦律师解析,重在释法明理,以期达到弘扬法治,服务大众,启迪社会的目的。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取得阶段性成果,但还没有到可以松口气的时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毫不松懈抓好精准防控,以更大力度统筹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等各项工作,奋力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场硬仗”。



我们今天特别邀请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平律师做客我们的节目,对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进行解析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请看《律师说法》第17期


针对当前我市正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促进的情况,今天我们节目就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案例

【案例1】

某科技公司拥有职工320余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于当月16日发放。受疫情影响,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公司技术部门编写“公司用工调查问卷”小程序向全体员工推送,要求各部门督促员工在线提交是否同意变更工资支付日的意见,同时向提出异议的员工提供在线答疑协商,争取员工谅解同意。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15时发放在线调查问卷,截至当日20时仅有1名员工勾选不同意项,基本完成了与全体员工的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在线变更,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主持人】一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导致产生资金链压力,面临延迟支付员工工资问题。这应该如何处理?

【吴华平】本案是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缓解复工企业资金压力的典型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要变更工资支付日,涉及到劳动合同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该公司通过技术部门设计线上调查问卷发放给员工填写、提交的方式,既快速与几百名员工达成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也留存了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电子证据,依法解决了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的实际困难。

【主持人】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应如何稳定工作岗位?

【吴华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主持人】那么企业停工停产的这段时间,员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吴华平】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案例2】

去年年初,市民王先生在城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上个月,他接到了售楼处发来的一份《关于交房事宜的告知函》。该函称“受此疫情及管控措施直接影响,项目正处于停工状态,这将延缓工程进度,导致我方无法按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房屋交付的义务,特向您告知,望您知悉理解。 ”同时该函认为,这属于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先生则担忧房企逃脱责任。他买的房子是一个本土小开发商的项目,比较担心公司的资金链断裂,他希望公司能以真诚的态度,尽量克服困难早日交房。

【主持人】受疫情影响,不少房地产行业工地停工、线下销售遇阻。虽然目前很多企业陆续复工,但部分项目或多或少也会受到影响。对上述现象,我国相关部门是否出台了相关文件或政策规定?

【吴华平】今年2月26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并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主持人】请问吴律师,房企能否基于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而延期交房?

【吴华平】此次疫情在法律上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还应当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假如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政府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限之后,且房企在疫情持续期间受到了如施工单位人员因确诊新型肺炎导致其他工人隔离、施工现场封闭、政府部门要求停工;房企、施工单位的劳动者因受交通管制影响而无法及时返工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工程所必需的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受政府管制影响无法按期到货导致工期延误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期交房的,房企可主张顺延交房日期,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因此,企业不应单纯高举新型肺炎疫情而理所当然认为可延期履约并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而应当根据本次新型肺炎发生及持续的地域范围、时间跨度,以及对所涉行业的不同程度影响而区别对待。部分房企延期交房情有可原,但也要警惕个别房企以“疫情”为借口拖延交房。

【案例3】

某大型食品企业与某外地商贸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外地商贸企业预付了50%的货款。由于受疫情防控影响停工,食品企业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难以完成交货义务,导致外地商贸企业无法如期收货。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主持人】请问吴律师,食品企业能否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吴华平】根据全国人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以及非典期间类似案例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可构成不可抗力及适用相关规定。这时,该食品企业可以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外地商贸企业,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主持人】企业复工复产应如何做好生产经营安排及商业合同履行应对措施,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吴华平】一方面做好生产经营安排,合理预计能否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对合同履行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仍应本着善意和诚实信用原则最大程度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合理主张不可抗力,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排除此类事件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本次疫情导致违约的一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来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主持人】目前,观众朋友比较关心的话题是,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吴华平】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此,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考虑引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可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此后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提出减免租金的诉求。当然,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案例4】

某医药公司因为新冠肺炎病毒相关药品生产的需要,应政府要求该公司提前复工。公司也按照复工的要求做好了生产过程中的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但是复工刚刚两天时间,就发现某一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疑似新冠肺炎。

【主持人】如果该员工确诊冠状肺炎病毒感染后是否属于工伤?

【吴华平】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但是关于企业员工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持续关注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2月22日,人社部关于工伤、劳动关系、复工复产等事项进行解答,明确了不是从事新冠状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假如该员工确诊后,已被治愈,公司能否拒绝录用?

【吴华平】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案例5】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我市唯一一家生产医用一次性输液器的企业。春节前受疫情影响停工,因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能力,春节后急需复工复产。但由于大部分员工因回家过春节,部分地方政府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采取道路、人员或车辆管制等措施,不能返岗。如何在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的同时,尽快复工复产确保防疫急需物资生产供应,是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

【主持人】职工因当地政府实施交通管制而不能返岗,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吴华平】该些措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规范性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为企业与职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履行,可免除双方包括按时出勤、支付报酬等在内的相关权利义务。职工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也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管制措施解除后,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主持人】假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吴华平】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规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确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通过吴律师对上述案例的解析,让我们初步了解和知晓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知识,全市企业和所有务工人员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应对疫情防控的能力,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来源天门市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