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期限和免征对象
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原有试点中应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二、免征政策和办理流程
免征期内,属于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政策免征,属于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及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申报核定,可将单位核定表等必要资料加盖公章扫描或拍照后,通过QQ等方式传社保经办人员申报核定,或在本市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定,上述时段申报缴费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政策和办理流程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免征、延期缴、缓缴期间待遇
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缴、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一缴一”的方式单独核单处理。
五、重新核定与退费
原已核定未缴纳2020年2月至6月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免征政策重新核定后,传递给税务部门征缴;原已核定并缴纳2020年2月至6月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本市疫情解除恢复上班后,由市人社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经市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确定免征部分的缴费金额后,全面完成退费工作。
天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