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虽在向好 禁令仍需执行 2020-03-10 15:12 云中漫步 0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向好,但多地仍处于防控严紧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仍当服从防控措施,若违反禁令,依法会被处罚。 【案例】2月15日至18日,监利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执法人员,成立战时纠察队,对群众出行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依法带离,对违规车辆进行查扣。几天里,监利战时纠察队已对40名无视禁令仍坚持出门的市民依法进行处罚。【专家说法】赵敏(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湖北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综合专家组法律服务专家):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疫情防控成为全社会的头等大事,全社会进入应急状态,每一位公民都被卷入其中,每一位公民也都成为抗疫的战士,尤其是在疫情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到目前为止,对新冠肺炎的治疗在医学上仍然没有特效药,而新冠肺炎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我们能够采取的最有效的疫情措施仍然还是早发现、早隔离和阻断病毒的传播途径,所以限制人员流动,就成为重要措施,而这种措施也是具有一系列的法律依据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第六十六条又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基于这些法律规定和结合疫情实际状况的法律分析,小区封闭式管理、限制人员流动等做法,是具有法律根据和合理性的。本案中少数市民无视禁令,坚持出门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是应当受到批评、教育、乃至处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疫情暴发流行时,疫情防控指挥部就是紧急状态下的最高指挥机构,其发布的防控措施的指挥部通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然关于紧急措施的规定也应当适当。2020年2月1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管理。”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严重的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疫情的防控是全国、全省、全市一盘棋,每一位公民都应该积极遵守相关法律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应急措施,只有大家协力配合,才能走好疫情防控这盘棋,取得抗击疫情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