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律师说法》第十五期上线释法!



当前,全国上下正齐心协力、同舟共济打响一场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疫情防控战。我市也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尽全力打好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今天特别邀请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毛文伟做客我们的节目,对新冠肺炎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进行解析。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请看《律师说法》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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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发生以来,各级政府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今天我们节目就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疫情期间的法律适用以及公民如何遵纪守法。首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一

案例1.1

某市发布公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所有乡镇、城镇小区及村(居)委会一律实施管制,停业、停课、停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最严格、最管用的管制措施,广而告之,宣传到户,会同公安机关从严管理、从严封控。

【主持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发布的一系列管制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公民的各项权利是否受到影响?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一系列管制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适用医学方面特别性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强调卫生部门的专业管理。其次是应急方面的一般性法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各级政府属地管理。此外,还会适用国家强制力方面的法律,如《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法律立法目的为,在和平时期,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在重大公共安全威胁时,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疫情期间正是重大公共安全威胁时,公民权利将受到限制,遵守限制性规定的公民能受到表扬,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将受到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我们知道公民的权利主要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在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下,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哪些限制?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人身权包括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人格权和婚姻权、监护权等身份权两类。

隐私权的限制表现在个人必须接受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隔离等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公民不得以隐私权为由拒不提供,公民拒不提供相关信息,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人身自由权限制表现在对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等个人采取最严格隔离措施,一律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治疗。拒绝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疫情传播区域内所有公民,可以采取封路、按户隔离等方式,禁止通行、禁止串门。

所有人员社会活动,集会、受教育权,劳动权的限制表现在疫情期间可以限制或者停止所有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住宅不受侵犯权受限制表现在卫生部门等机构有权进入疫情区域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身份权受到限制表现在停止婚姻登记,将导致结婚权和离婚权受到时间上的限制。

【主持人】:财产性权利又受到哪些限制呢?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财产权受限制主要针对是与疫情相关的财产的使用权。

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

目前社会口罩、呼吸机、特定药品等医疗物资有紧迫需求,其供应单位应当及时高效供应防治传染病的医疗物资。国家责令有关企业延期甚至取消原有生产计划,转产急需医疗物资,将使部分企业的财产权利受到限制。恢复部分已经关闭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生产能力,是对破产案件债权人财产权利的限制。

案例1.2

何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集中采购生活物资的决定,未经批准,先后二次运送面粉等物资。何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主持人】:疫情期间,政府发布公告对公民权利采取了大量限制措施,公民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公告内容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公民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受限制性和国家公权力扩张性。

案例1.3

某市公告“没有通行证明不要外出,对拒不听劝的群众,送体育馆强制教育学习”。

【主持人】:公安机关责令无通行证而上街的公民到市体育馆集中学习疫情知识是否合法?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合法。行政处罚只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处罚就是合法的。

1、行政处罚合法性要求行政处罚有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支持。立法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处罚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未超出法律所承认的空间,符合善法目的,就是合法的。

违反疫情期间的公告,可以进行行政拘留。责令其到市体育馆集中学习疫情知识,是一种符合疫情期间隔离特点的处罚方式,其本质上属于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合理性要求处罚内容要合乎理性。本案中公安机关基于隔离重要性的正当考虑,责令其到市体育馆集中学习疫情知识,处罚内容合乎理性,可以使隔离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入人心。

【主持人】:针对公民违反公告内容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请问毛律师,目前国家在涉及疫情的刑事犯罪有哪些规定?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依照刑法及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公布关于新冠肺炎刑事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犯罪共涉及30多个罪名。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涉及疫情的刑事立案近3000人,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最重,构成犯罪即量刑为3-10年,造成严重后果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二

案例2.1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李某1月20日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8点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经多方调查,于20:30确定患者已到某居民楼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现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30分将其及其密切接触者等5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等待他的将是正义的审判。

【主持人】: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犯罪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最重,那么法律对该罪名是如何规定的。李某为何构成此罪?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法律规定已经确诊的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不论是否造成感染他人的后果,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就是确诊病人只要有危害行为,不管是否有后果,一律构成犯罪。本案中,李某已经确诊为感染者,故意进入某居民楼中,必然经过道路、楼梯等公共场所,不管是否造成他人传染,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无人感染,量刑在3-10年,如果有人感染,量刑在10年以上。

案例2.2

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张某出现咳嗽、发烧症状多日,被防控人员要求隔离住院。但是张某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隔离要求,强行挣脱工作人员的控制,跑至村服务中心,公安机关进入村服务中心将其抓获,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2人患上新冠肺炎,经追踪轨迹系张某传染。张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主持人】:对于疑似患者,哪些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法律规定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病人有危害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是疑似患者,故意进入村服务中心这一公共场所,导致村服务中心2人传染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持人】:针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而言,如果拒绝隔离,是否构成犯罪?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所有公民包括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因“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法定刑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选择重罪进行处罚。

案例2.3

1、赵某拒不履行隔离义务,还用脚踢坏道路上的隔离栏。工作人员制止多次后,才停止。赵某受到行政拘留10日处罚。

2、陈某不居家隔离,用脚踢停放在道路隔离栏。指挥部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陈某极力反抗,致一名工作人员受伤。后被告人陈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主持人】:上面案例中,赵某受到行政拘留10日处罚。陈某构成妨害公务罪。那么公民在不履行隔离义务中,行政拘留和妨害公务罪有何区别?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毛文伟】: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措施,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妨害公务罪是刑事处罚措施,是导致了严重社会危害性后,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采取的防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赵某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拘留10日处罚。而陈某导致工作人员受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构成犯罪。

【主持人】:在社会面临重大公共安全威胁的时候,为了维护更广泛的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行使相关国家公权力,发布通告、公告,限制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公民若不遵守限制性规定的,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新冠肺炎期间,请各位公民自觉遵守政府发布的各项公告措施,自觉遵纪守法,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克时艰,同舟共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