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上下正齐心协力、同舟共济打响一场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疫情防控战。我市也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尽全力打好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今天特别邀请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宇鹏做客我们的节目,对新冠肺炎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进行解析。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请看《律师说法》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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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的爆发,口罩作为最常见的疫情防护用品,在大家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口罩相关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今天我们节目就通过近日一些与口罩相关的案例,剖析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
起不义之心售劣质口罩,谋不义之财终身陷囹圄
1月25日,浙江一男子销售劣质口罩2万只,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口罩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向消费者销售劣质的口罩,无疑是将消费者暴露在病毒面前。那么我们请胡律师讲解一下,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给予哪些处罚?
【胡宇鹏】这个问题我们要根据口罩的用途,分情况予以讨论,我们根据口罩的用途,将口罩主要分为普通口罩和医用口罩两大类。如果是销售劣质的普通口罩,在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的情况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也针对该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营业执照等。
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关于销售普通口罩的处罚。
如果销售的是劣质的医用口罩,则无论销售金额是多少,均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因为我们知道,劣质的口罩极有可能导致医务人员遭受感染,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的,销售人员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
哄抬物资价格遭重罚,扰乱市场秩序获刑拘
惊!十只口罩售价850元,罚!重拳出击罚款300万。1月29日,北京某药店因哄抬口罩价格,进价200元,售价850元,被处以300万罚款。
【主持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类似新闻屡见不鲜,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那么胡律师,哄抬物价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胡宇鹏】我们知道,哄抬物价极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引发消费者恐慌,造成社会经济不稳定,那哄抬物价是如何认定的呢,有两个大的原则,就是价格的调整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不能扰乱市场秩序。
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认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是,符合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即属于哄抬物价:1、以2020年1月21日为基准日,此后的定价高于该定价的。2、如果进价发生变化,此后的利润高于2020年1月21日的。3、在没有原价可供参照的情况下,购销差价高于15%的。不过因为该意见是非常时期制定的非常办法,必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老百姓也可以通过日常的生活经验去判断,像案例中商品突然涨价,出现过于离谱的高价,就涉嫌哄抬物价了。
【主持人】通过胡律师的讲解,我们对于哄抬物价,有了一定的认识,那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胡宇鹏】关于哄抬物价如何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要责令改正;二要没收违法所得;三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不仅仅只是口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医用商品和生活必需品等,同样适用。
案例三
名为售卖口罩,实为骗取财物
名为售卖口罩,实为骗取财物。2月5日,河北一男子骗取爱心人士购买口罩的21万元,遭警方刑事拘留。
【主持人】正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一罩难求的防疫“口罩”却被个别居心不良、利益熏心的人看成了发不义之财的商机。胡律师,针对这些在微信群或网络平台上卖口罩,收钱后玩消失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胡宇鹏】这是典型的诈骗行为。我们先看看针对诈骗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诈骗数额,分三个层次予以定罪处罚,起点是5000元,达到该数额即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在5000-5万幅度内的,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在5万-50万幅度内的,最高可处以10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行。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我国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更大,相应的定罪标准也相对较低。电信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即构成诈骗罪。案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然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中的电信诈骗。另外,诈骗用于救灾的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主持人,关于该案例,因为时间关系呢,就讲到这里。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在谴责那些犯罪份子的同时,也在此提醒广大的观众朋友,在网购口罩等生活用品时,多一个心眼,谨防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四
拒戴口罩失文明,殴打民警被判刑
案例1:2月9日,广东中山某男子拒不戴口罩,持刀袭警被刑事拘留。
案例2:无独有偶,不戴口罩、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山东一男子被判刑。2月3日,济南某男子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警察到达现场后仍拒不服从警察执法,2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主持人】全民抗疫时期,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防护装备已成为防疫常识。那么胡律师,不听劝阻拒绝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违法吗?
【胡宇鹏】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授予地方政府,可以根据疫情具体情况,制定发布疫情防控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武汉、黄冈等地已经出台相应的规定,未戴口罩禁止出入公共场所。在此情形下违反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对行为人处以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则行为人不违法。
【主持人 点评】我们知道,即便是没有相应法律,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在这个特殊时期,出入公共场所也应当佩戴口罩,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对整个社会负责。现在疫情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在此我们呼吁大家出门记得戴口罩,不要放松警惕,否则可能会前功尽弃。接下来我们看下一则案例:
【主持人】胡律师,我们看新闻中,涉案人员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如果被殴打的相关人员没有受伤,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胡宇鹏】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首先我们要知道,妨害公务罪,并不是以相关人员受伤为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影响到公务的顺利进行,就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当然,如果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则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具体的伤情严重程度,在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中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主持人】胡律师,我们知道,疫情防控人员不一定是国家公职人员,比如社区工作人员、辅警等,他们在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遭受他人伤害的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吗?
【胡宇鹏】主持人的问题问的非常好,针对上述问题,两高两部在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其他人员在疫情防控职务期间,遭受威胁、伤害等行为的,行为人同样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主持人 点评】通过胡律师的讲解,一来我们要提醒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二来也请一线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安心,你们的付出,我们都看在眼里,你们的安全,大家都放在心上。
案例五
撕掉了医生的口罩,失去了自己的自由
撕掉了医生的口罩,失去了自己的自由。1月30日,武汉一男子殴打医护人员,撕毁医务人员防护用具,目前,该男子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主持人】胡律师,在这个特殊时期,在医务人员工作期间撕掉医护人员口罩,殴打医务人员,您是如何评价的?
【胡宇鹏】我们首先来看这个行为的危害性。医务人员是疫情防控最核心的力量,在这个特殊时期,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伤人行为,更是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根据两高两部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从严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观众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战斗在一线的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的疫情防控人员全方位提升法律意识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