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是市司法局、市普法办与本台联合打造的一档普法栏目。旨在关注社会热点,展现典型案例、聚焦律师解析,重在释法明理,以期达到弘扬法治,服务大众,启迪社会的目的。
当前,全国上下正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共抗疫情。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全力以赴开展防控。在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度过了最艰难时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病毒尚未离去,防疫仍在继续。目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我们今天特别邀请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徐丰华律师做客我们的节目,对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进行解析。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请看《律师说法》第16期
目前,我市还有部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留观病人和无症状感染者在住院治疗,这些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还在深挖筛查。今天我们节目就近期一些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不法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来剖析相关的法律知识,以警示众人。首先,我们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
【案例1】
某地一位市民,其父亲因新冠肺炎病重不治而亡,该市民怪罪医务人员。值班医生进病房与该市民沟通,该市民不但不接受,反而拉扯并殴打值班医生。护士长上前进行劝阻,也遭殴打,导致值班医生颈部被抓伤,防护物品等被撕破、脱落。
【案例2】
某地一位市民因发烧疑似新冠肺炎就医时,因就诊问题导致情绪激动,持刀威胁现场一名医护人员。医院值守民警和医院保卫人员立即上前将该市民控制,现场无人员受伤。
【主持人】我们知道,奋战在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是在用生命护佑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尊重医护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秩序。那么我们请徐律师讲解一下,殴打、威胁、限制医护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徐丰华】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根据两高两部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可能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的两位市民已经分别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通过徐律师的解析,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就医病人及家属,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医护人员就诊就医。有什么问题,需要冷静思考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切莫因一时冲动,铸就大错。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3】
惊!1月24日,网民刘某(男,22岁)发布“我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昨天赶紧到朝阳大悦城、西单大悦城门口咳嗽上百次,感染的人越多越好”相关消息。经查,刘某并未感染新冠肺炎,身体健康,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及多个微信群、QQ群内发布,群内共涉及2700余人,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主持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一些网民在网上为所欲言,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徐律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徐丰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
【主持人】通过徐律师的讲解,我们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有了一定的认识,那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徐丰华】根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面案例中,刘某的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记得在非典时期,钟南山院士讲过:“非典是疫情,社会上的谣言和恐慌则是另一场疫情。现在回头看,后者的破坏力更大。”非典已过,新冠袭来,灾难之下,最见人性。刘某的行为触犯法律自然要受到制裁,作为广大市民,一定不信谣,不传谣。下面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4】
李某系湖北广水籍人,在上海有住所。2020年1月23日,已在武汉居住三日的李某得知武汉市施行“封城”管理措施后,改签车票返回上海。1月26日至30日,李某出现了咳嗽、胃口差、胸闷等症状后,搭乘公交车、出租车至上海市某医院就诊,在历次就诊期间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规定,未如实陈述、隐瞒武汉旅行史、在普通门诊就诊、并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2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对李某立案侦查。
【主持人】正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针对这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徐律师,您怎么看?
【徐丰华】这是典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一般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罪量刑。
【主持人】新冠肺炎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的特点,加上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春节后外出务工人员急于返程复工就业的心理,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否则,目前转好的形势极有可能反弹。接下来,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5】
1月31日,西宁市某县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主持人】全民抗疫时期,主动居家隔离,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已成为防疫常识。那么徐律师,不听劝阻拒绝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行为违法吗?
【徐丰华】肯定违法。违法,也称违法行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违法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权利滥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等。
【主持人 】在刚才的案例之中,苟某父子二人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徐丰华】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苟某父子二人,在明知患有新型冠状肺炎症状情况下,刻意隐瞒自己的行程和病症,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从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禁止行为。犯罪主体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苟某父子后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实际上造成与苟某父子二人密切接触的所有人员都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客观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损失,故其二人构成犯罪,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特殊时期,居家隔离是法律规定的防范措施。我们要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组织的健康状况排查,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隐瞒症状或作虚假陈述。接下来我们来看下一则案例:
【案例6】
当事人梁某与妻子刘某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居住。1月15日,刘某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刘某等五人驾驶汽车从武汉市返回邢台市某村住处。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梁某明知其原工作单位及内丘县村镇等有关部门正在摸排调查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特别是在1月31日刘某到医院就诊期间,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病重后,在反复追问下,梁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截止2月20日,梁某与刘某共造成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同时致中医院、超市及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
【主持人】徐律师,在这个特殊时期,故意隐瞒接触史,您怎么看?
【徐丰华】我们都知道,湖北是整个新冠肺炎的重灾区,其中大部分的疫情是在武汉爆发,在这场战“疫”斗争中才有了“武汉胜,则湖北胜,湖北胜,则全国胜”的精确判断。在这个特殊时期,从武汉返乡的人员成为防控的重点,是外防输出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上述案例中,梁某不向相关部门报告,故意隐瞒自己及其家人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扰乱了当地的医疗秩序,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根据两高两部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情节严重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通过以上徐律师的解答,希望观众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确诊人员,疑似人员,发热人员,密切接触人员等重点人员更应当切实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市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平安。我们坚信,只要全市上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就没有闯不过的关、没有翻不过的山,必将取得疫情防控战役的最终胜利,重新迎来幸福安宁的美好生活!
❒ 来源:天门市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