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生活必需品配送、团购和代购行为的通告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配送、团购和代购行为,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配送的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主要包括米、面、油、肉、蛋、奶、蔬菜、调料和母婴用品等。

二、经营者配送的物品,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明码标价,配送套餐的,应符合实用、经济、急需的原则,非生活必需品不得列入套餐进行捆绑销售。

三、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2.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3.不得利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

4.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5.不得配送卤菜、熟菜、凉菜等易变质,无包装食品;

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7.不得在门店开展零售业务。

四、凡从事团购、代购人员不得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五、经营者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配送资格,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代购、团购人员价外加价、牟取私利的,在媒体予以曝光。属党员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各类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