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较大程度地遏制了疫情扩散,但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存在部分人员隐瞒病情、拒绝告知行踪,以及少数单位和个人不服从当地政府征用改造集中隔离场所等情况,给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拒不配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防控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