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例:某包装厂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以案释法案例


某包装厂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有市民向市信访局投诉,某工业园某包装厂使用排风扇外排气味刺鼻气体,对周围住户生活产生影响。市环保局接到市信访局的转办件后,派出两名执法人员赴某包装厂开展执法检查。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认定该包装厂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对这两项违法行为,市环保局作出罚款共计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包装厂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某包装厂于2013年7月从武汉搬迁至市工业园,同年9月正式投产。因市环保局在组织专家对该包装厂进行竣工验收时提出要其补测VOCs数据,该包装厂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要求,遂将竣工验收搁置。在市环保局执法检查时,该包装厂的生产车间窗户上装有排风扇,将废气直排。某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向该包装厂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其认识到自身生产活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后该包装厂积极整改,补测VOCs数据,拆除排风扇,将窗户密闭,同时采用管道收集废气,末端活性炭吸附处理,保证气体排放达标。市环保局在认可其整改效果后,双方达成和解,某包装厂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法律分析】

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某包装厂援引此项规定,抗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实施,无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因此市环保局不能因其未开展竣工验收就实施行政处罚。

但某包装厂的此项抗辩不能成立,因为该厂的建设和竣工验收都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市环保局开展执法检查也是在2017年7月进行,即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查处都在新修订的行政法规生效前,按照“从旧”的原则,理应适用修改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而不能适用新的条例。

⒉旧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包装厂未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原则,未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即投产适用,并且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多次督促下,依然不进行竣工验收,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市环保局据此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某包装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气体的废气,未经过处理直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并引起市民投诉。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是对其污染环境行为的一种惩戒。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是为了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避免今后再次违法。某包装厂在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作出后,端正态度,认识错误,积极整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也避免当事人后期的诉讼或者上访等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典型意义】

建设美丽中国,打赢“蓝天保卫战”,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尤其是工业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废水废气要达标排放,废渣要妥善处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落实“三同时”原则,违规排放工业废气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罚,绝不手软,这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期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起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