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制定《天门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7〕2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讨论通过了《天门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该《办法》强化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了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天门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7〕2号)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市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调整;

(二)市发改委核准或核报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市发改委决定委托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发改委按专业分类建立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申请成为承担市发改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相应的工程评估咨询资格;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咨询评估业绩和专职从事工程咨询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由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机关监察室及有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科负责建立评估机构库、编制年度咨询评估预算、衔接落实年度咨询评估经费;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确定某一事项委托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评估费用报销手续;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评估经费的管理和支付;政策法规科、机关监察室负责参与公开招标和竞选评估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 市发改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年度评估机构库。

(一)根据各业务科室提出评估机构专业资格需求,组织拟订招标方案;

(二)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方案在市财政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入选评估机构库名单,建立年度评估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信用记录和监管检查等情况,市发改委对评估机构库名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六条 竞选承担某一事项的评估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有关业务科室依规拟订某一事项委托评估征询函,明确评估的内容、评估机构资格、评估时限、最高限价等,书面通知评估机构库中相应专业评估机构参与竞选,限时报价;

(二)有关业务科室会同固定资产投资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财务科)、委监察室现场拆封评估机构报价函,按照去除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取平均报价,作为竞选参考价,以最接近参考价的低报价机构进行排序,确定入围机构。入围机构经委内综合评审后,确定入选的评估机构。报价相同时,以技术力量和业绩比选,确定评估机构;

(三)有关业务科室将竞选结果报经分管委领导和委监察室审签后,及时反馈参选评估机构,向确定入选的评估机构下达委托评估任务书,签订服务协议。若评估机构拒绝接受任务,应向市发改委提交书面说明并盖章。按得分排序,依次由下一个评估机构承担委托任务,以此类推。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涉密等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有关业务科室应按照市发改委“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评估机构。

第七条 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发改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市发改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九条 咨询评估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咨询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评估业务科室按财务管理规定到办公室(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市发改委每季度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和专家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入选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两年内不得申请入选市发改委评估机构的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市发改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会,不得领取评估专家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