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电视台报道(记者 汪永昌)近日,市法院依法执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冯某在汉江多宝段水域通过投放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将价值2082元的57.4公斤成鱼和63033尾鱼苗放入汉江。
去年4月22号,多宝镇的杨某某、冯某在国家禁渔区——多宝镇兴宝新村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大坝下游水域,利用电压逆变器、起网机、电网等工具捕鱼。4月24号,杨某某邀约冯某、谢某某到上述地点准备再次捕鱼时,被执法人员抓获。
去年8月27号,市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冯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彭天仿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缓刑一年;责令杨某某、冯某向汉江多宝段水域投放成鱼和鱼苗,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市法院刑庭副庭长 刘曾庆: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环境资源犯罪的行为以往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外,经济上只有罚金这种手段。
据介绍,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多是通过被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进行,缺乏科学规划;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又没有相应措施。此案是我市首例因“电打鱼”被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中,生态修复请求进一步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
市法院刑庭副庭长 刘曾庆 将投放鱼苗,栽种树苗,修复生态环境内容等列入判决内容,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并且现场监督被告人旅行可以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监督了此案执行。
市政协委员 王志勇:我认为今天这个活动非常具有教育意义,和警示意义,告诉我们要保护好生态环境,这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