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脱贫攻坚政策之窗》播发我市201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有关内容。
我市2018年度综合保障政策
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为4200元/人•年,从2018年4月1日执行。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批准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对获得农村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市民政部门按不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四)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