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第四期教你避免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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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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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民间借贷须谨慎


刘某在某市经营一家食品加工企业。2016年8月13日,因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从事多年服装生意,有一定资金积累的好友胡某求助借款。

据胡某说,刘某向他借款50万元。于是他将22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还有275000元,他直接将现金交到刘某手中。

(胡某说:我们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5分,刘某跟我写下了借条。)

胡某和刘某共同的朋友张某在借条的借款人一栏上签了名。

(张某说:胡某和刘某都是我的朋友,他们要我见证这个事,我就随便在刘某的后面签上了我的名字。哪里知道我竟将自己的名字签到了借款人一栏上。)

一年过去了,刘某还款期限已到,胡某多次催促刘某还款,但刘某却以无力偿还为由,迟迟不肯还款。于是,胡某将刘某和张某告上法庭。

(胡某说:我向法庭出示了借据和一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张某共同偿还我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还有一年期限到后逾期的利息。)

刘某说,当时将借条交给胡某后,胡某说暂时没有50万元,与他商量后只借款250000元,且借款时已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25000元,胡某通过银行转帐的225000元,才是实际借款金额。只是借条后来没有变更。因此,不同意偿还胡某50万元借款。

(刘某说:胡某要的利息太高,属于高利贷。而且借条上只写了借款期间的利率,对一年期限到后,逾期利息没有说明,所以我不支付逾期的利息。)

张某说,他只是为借款行为做了见证,并不是担保人,更不是共同借款人,不应该承担清偿责任。

(张某说:当时他们说只是要我见证这个事,签个字,我就签了个字,胡某要我和刘某一起还钱,我真是太冤枉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和刘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胡某作为贷款人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向刘某提供了借款。借条仅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的生效还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胡某称该笔借款以银行转账、现金形式分别给付,胡某应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上述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述事实仅有胡某本人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信。

张某在借条上借款人一栏后面签字签字,因没有注明为证明人身份,应视为共同借款人。于是判决刘某、张某共同偿还胡某本金225000元及从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此一来,法院仅支持胡某部分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1、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立下的借条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那么是不是有了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


2、如何判断张某在本案中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还是见证人?面对复杂的借贷情形,出借人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陷阱?


3、面对复杂的借贷情形,出借人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陷阱?


这期《律师说法》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华平

为大家解惑!


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天门市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天门市政协常委、民革天门市委会委员。先后荣获“天门市优秀律师”、“湖北省优秀律师”、“湖北省(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2017年10月被民革中央评为 “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华平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胡某手中所持有的借条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刘某否认收到了借条上载明金额的借款。那么纠纷的关键在于出借人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借款50万元事实的存在。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借款为条件。

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借款交付与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需胡某继续举证。否则,单凭一张借条很难认定金额高达几十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因基于信任或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出借款项时往往以大量的现金交付方式进行。一旦出现纠纷,出借人很难举证证明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到了借款。

因此,在本案中这种大额借贷,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并保留好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

演播厅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也有通过大量现金交付借款的现象发生,怎么样判断出借人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华平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

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审查债权人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细节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通常情况下,所借款项为几十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这更符合常理。从实践上来看,这种大额现金交付的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

在本案中,原告胡某提出275000元为一次性现金支付,但没有相关银行交易凭证,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胡某的这部分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演播厅  主持人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能否以借条载明的金额直接认定本金数额?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华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由此看来,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利息只有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经借款人占用、使用后才可能产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就有可能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依此偿还利息。

演播厅     主持人】说完借款人,再来说说中间人。如何判断张某在本案中究竟是担保人或者是共同借款人?还是见证人?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华平】中间人必须牢记一句话——不要随便在借条上签名。即使签字,一定要写明自己的所扮演的身份,究竟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否则,在借款人一栏上签字,有可能被视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即便为担保人,还应该注明保证方式是哪一种,如果没有注明,则为连带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人都不清楚,担保实际上分为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只有在借款人还不了钱时,出借人才能来找你偿还借款;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借款截止日一过,出借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你来还钱了。 

当然,担保是有时间限制的。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的6个月。超过6个月,担保人就免除担保责任。

演播厅   主持人本案中,胡某和刘某约定月息5分,是否属于高利贷?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华平

民间借贷中,“几分利”通常指的是“月息”,按照“百分之几”计算。本案中约定月息5分,即月利率5%,折算年利率为60%。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最高限额的,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对于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该如何认定?法律规定,当债权人请求这部分利息时,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债权人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该部分利息的,债务人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本案中年利率为60%,远远超过年利率36%,应属于高利贷。

演播厅   主持人】刘某认为,借条上仅有借款期间的利率,并未对逾期利息作出任何约定,其认为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华平

司法解释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常情况下,逾期时间越长,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越重。此种情形下,如果不支持逾期利息的主张,则对出借人资金损失无法补偿。立法意图和目的也在于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款。

本案中,胡某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演播厅   主持人】由于银行借贷门槛的相对较高,民间借贷快速崛起,一时间让居民大称其快。在便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民间借贷中暗藏着很多陷阱。面对复杂的借贷情形,出借人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陷阱?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华平

第一,规范借款手续。借款时应当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注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用途,并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标准,包括逾期利率标准,同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

第二、注意细节。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当面签字,否则容易出现找人代签,事后不认账的事情发生!此外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自动褪色魔术笔”,这种签名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模糊。因此在要求对方写借条时,最好使用自己携带的笔。同时,借条、收条、欠条要分清,三者在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三,如果明知借款人会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例如赌博、吸毒等,应当及时终止双方的借贷事宜。因为法律上对“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仍旧给对方借款”的行为是不予保护的。

第四,如果还款期已过,借款人因各种理由还未归还借款,应当在还款期届满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超过法定时效,丧失胜诉权。

第五,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考虑能否追回债务,通过设立担保等方式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采取措施,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最后,借款最好找银行或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现如今,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暴力讨债时有发生。特别是目前流行的网络贷、校园贷、套路贷等。由于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多,容易受到社会的诱惑,掉入民间借贷的陷阱。一旦遭遇暴力催收,受到的伤害将是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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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我们要使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去对待去控制它,让它为经济金融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今天的节目,让我们初步了解了民间借贷过程中有哪些陷阱,让我们认识到民间借贷潜藏着很大风险。因此,大家应当防范民间借贷陷阱,规避风险。对于民间借贷应当万分谨慎,防止稍微疏忽,让自己蒙受不白之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