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第二期




《律师说法》栏目



以案释法 依法维权 律师说法


观众朋友大家好,讲述身边案例 普及法律知识 欢迎收看《律师说法》。律师说法是市司法局、市普法办与本台联合打造的一档普法栏目。旨在关注社会热点,展现典型案例、聚焦律师解析,重在释法明理,以期达到弘扬法治,服务大众,启迪社会的目的。节目开始,让我们先来浏览今天的主要内容。

司  法  案  例

短片:工伤保险保了谁?

今年61岁的老孙,年初到某县商业公司应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文案工作,老孙与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作一年、月薪4000元。

老孙上班半个月后,公司负责人指派他去火车站接客户,他从公司所在的商业中心八楼下楼,准备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走到一楼门口台阶处时,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腰部、脚部受伤。

(采访老孙 因为当时地面太滑,我一脚下去,就摔倒了,腰和脚都弄伤了,打的120 去的医院)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老孙基本康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是对老孙提出的其他赔偿不予理睬。

(采访老孙 对我造成很大伤害 病情 身体情况 心理有很大的压力 十级的伤残 以后的工作 生活 怎么处理 他们说医药费已经跟我出了,也不管我了。)

无奈之下,老孙找到某县人社局提出赔偿的想法,县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告知老孙工伤赔偿的程序: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最后进行工伤费用的仲裁。

(采访老孙 向劳动部门工作人员提供了工作牌、考勤表工作日志 向劳动部门证明了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县人社局依法确认了老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老孙随后向县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但是劳动部门认为老孙摔伤场所不是在工作的商业中心8楼,且是从事文案工作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认定为工伤。老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认为老孙受伤场所是工作场所;职工上级临时安排的任务也是劳动内容,因此支持了老孙的工伤认定请求。

(采访老孙 法院认定我为工伤后,我就可以进行工伤索赔了。公司没有为我购买工伤保险,我就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部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仲裁)

劳动部门裁决公司赔偿老孙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裁决后,公司在已经支付医药费之外,再赔偿老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9万余元。


     【演播厅 主持人】我们今天邀请到的是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毛文伟做客我们的节目,对上述案情进行解析。毛律师,您好。

毛: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毛律师。

【短片】毛文伟 2013年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目前,在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已经执业近三年,法律功底扎实,熟悉各类法律业务,热心于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公益服务,有良好社会口碑。

【演播厅 主持人】毛律师:通过上面的案情,老孙索赔的关键点是是否构成工伤,那么什么是工伤?为什么劳动部门和法院对老孙的工伤申请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文伟】: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的立法体现以人文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方面朝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 做了合理化延伸性的规定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工作时间上,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为工伤:

第二、在工作场所上,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或者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老孙的工作场所 其中一个是位于八楼的商业公司办公室,同时他接受公司负责人的指派 前往火车站接客户 他驾驶的汽车也是另外一个工作场所 因此在商业公司的办公楼 办公室和汽车之间的必经区域 也是工作场所 劳动部门将两者之间的必经区域排除在外 把它不认定为工作场所 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另外,将工作场所延伸到员工上下班途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而且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做出人性化的解释,如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近亲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是上下班途中;并且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接送小孩、购买家庭用品等行为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3、在工作原因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同时,鉴于疾病的隐蔽性、病因复杂性等特点,规定患职业病的,构成工伤。并且在离职以后才发现疾病的,也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很多疾病是在离职以后  才能够发现 另外也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构成工伤 这样的立法 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因为从病因上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很难举证证明疾病与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没有关系,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同时为了避免因突发疾病死亡无限制地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引发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无限制扩大,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做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认定为工伤”的限制性规定。

【演播厅 主持人】老孙说公司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他就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仲裁。工伤保险准确的定义是什么,工伤保险究竟有什么作用和意义?而企业如果没有购买公司保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文伟】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劳动者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整个社会均有保护作用。

对劳动者而言,使劳动者在遭受劳动伤害、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治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避免其陷入经济困难。本案中老孙家境较为困难、年事较高、受伤后劳动能力下降,商业公司对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能避免其生活陷入困难,帮助其提高生活质量、恢复劳动能力。

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伤保险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反向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劳动者队伍稳定,增加其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创造企业价值。本案中老孙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商业公司全额赔偿老孙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商业公司没有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老孙的同事也会因老孙的不佳遭遇对商业公司这一用人单位产生恐慌,影响劳动者队伍稳定,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

如果用人单位不购买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 法律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的,劳动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给付全额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劳动部门可以对商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商业公司应支付老孙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演播厅 主持人】好的 在前面的案情之中,我们看到老孙经历了一番波折之后 最后获得了全额赔偿,那么劳动者在发生了事故之后,可以得到哪些保障?应该怎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文伟】劳动者在平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心相关证据 这样对自己有好处 了解一些索赔的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它有三个必经的程序 第一步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者可以通过短信微信文字语音聊天、录音、照相、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对自己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各个环节进行取证,由劳动部门进行综合评判。

能够证明工作身份的证据有

面试通知短信、录用通知书、出入证、工作证、工作工具等;

2、证明工作过程的证据有:

出勤记录、请假申请及审批条、工作类会议合影、加班通知等

3、证明工作成果的证据有:各类工作文书、工作奖励、工作处分;

4、证明工资待遇的证据:工资条、财务人员签过字的领款单、银行转账记录,发放现金的,可以对发放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拍照

第二步是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逾期,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步 劳动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主要支付两项费用:一是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另一个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老孙构成工伤十级伤残,其赔偿项目中的大额部分除了医疗费外,还有相当于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6个月该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相当于8个月该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达9万余元。

如果商业公司为老孙办理了工伤保险,商业公司只需要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相当于8个月该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约3万余元,其余6万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大大分散了商业公司的工伤风险。

【演播厅 主持人点评】工伤保险制度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和保护,购买工伤保险有利于妥善处理工伤事故,避免劳动者陷入贫困境地的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恢复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所以请重视工伤保险!

好的 感谢毛律师参与我们今天这一期的节目,我们下一期的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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