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第一期

《律师说法》栏目


以案释法 依法维权 律师说法

观众朋友大家好,讲述身边案例 普及法律知识 欢迎收看《律师说法》。律师说法是市司法局、市普法办与本台联合打造的一档普法栏目。旨在关注社会热点,展现典型案例、聚焦律师解析,重在释法明理,以期达到弘扬法治,服务大众,启迪社会的目的。节目开始,让我们先来浏览今天的主要内容。


标题 离不了的婚

某城区的男孩李斌与女孩王艳芬成年后一直在外地打工。2011年春节回乡过年时在亲朋好友的介绍下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

:经过朋友介绍后就觉得 这个女孩子看起来挺文静 觉得有一种一见钟情的感觉 就是挺喜欢她的 而且长得也挺好看 很打动我

:见面以后在相处的过程中 我发现他是一个特别温暖 特别可靠的人 跟他在一起真的很开心

经过一年的恋爱,两人开始谈婚论嫁,“五一”期间在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觉得他是可以托付终身可以依靠的人,结婚了很开心。

男:相处一段时间以后 然后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了 然后就结婚了 我就觉得我跟他在一起了我一定会百分之百的照顾他 在生活上一定让她幸福 我一定会努力工作  赚钱让她过得很开心 很幸福

结婚一年后,王艳芬来到武汉市某区工作、居住,工作不久,王艳芬就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2014年7月在武汉市某区办理了居住证。为了照顾有孕在身的妻子,半年后,李斌也来到武汉市工作和居住。2015年5月,王艳芬生下一女孩。有了小孩本是件高兴的事,可李斌和王艳芬却经常为小孩的照顾和生活琐事等发生争吵。

我在家照顾小孩真的特别辛苦,可他经常很晚回家,回来后不帮我分担家务,就像个大爷一样,坐在沙发上玩手机,或者回来倒头就睡。我很烦就跟他吵。

:我平时上班工作也很忙 在单位也很努力工作赚钱 回到家以后也很累 就想要休息一下 也不想要有过多的交流 然后她就一直不停唠叨 让我去做家务 照顾小孩 我就想我都工作一天了 就想回到家躺在那玩会手机 就是放松一下 她就唠叨我唠叨我 然后我就很生气 然后就吵架了。

这样的状况持续了四个月。2015年9月李斌和王艳芬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后双方分居生活。2016年7月,李斌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以与王艳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王艳芬离婚,小孩由李斌抚养。王艳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我们是老乡 是在出生地办的结婚证。我听我朋友说,法律有规定 他向我提起离婚诉讼,我作为被告,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且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应该由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来管辖。我在武汉住了两年多,而且有居住证,现在还住在武汉,我觉得应该由武汉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所以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问题。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于是将案件移送由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李斌和王艳芬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演播厅 主持人】我们今天邀请到的是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锋做客我们的节目,对上述案情进行解析。张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张律师。

       【演播厅 主持人】张律师:我们今天看到这个离婚案应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离婚案 有一个问题就是夫妻双方如果要离婚,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自己还可以协议离婚对吧?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锋】是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作为公民离婚主要有以下二个途径:一个是男女双方就婚姻、小孩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第二个途径就是男女双方就以上内容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演播厅 主持人】对于今天的这个案子 离婚诉讼,还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在本案中,我们注意到本案的被告王艳芬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那这是怎么一回事?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锋】是这样的,我国民诉法规定 法院案件的管辖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原则是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那被告住所地和我们经常所说的居民居住地 它是一样的吗 不是一样的 住所地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户籍所在地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还有一款规定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来管辖”。结合本案案例所表述出来的事实,本案中王艳芬和李斌在武汉市已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结合该规定王艳芬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演播厅 主持人】在离婚案件中,很关键的也是社会关泛关注的就是小孩的抚养问题,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锋】《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就子女抚养问题有一个原则性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解决。该具体意见共有21条,其具体意见主要分别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随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充分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三 子女抚育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第四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当是另行起诉。

第六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子女的抚育费。

从以上意见来看,我国法律就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均是有明确规定的,也最大限度的在保护子女的权益。

【演播厅 主持人】在今天的案情之中 其实法院是没有判决双方离婚的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主要是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呢?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锋】是这样的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应当从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第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重婚是婚姻重叠,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构成重婚的经查证属实,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怎样构成同居,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必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是家庭暴力。一方以此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的。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比如酗酒、嫖娼等。一方当事人的配偶以该法定过错提出离婚请求的,只要调解无效就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 比如说男方双方 为了生活而到外面打工 到不同的地方打工 这就不属于感情不和的情形;二是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而且二年分居时间应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演播厅 主持人】那么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还有哪些情形?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锋】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还规定了14种情形,主要有: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5、一方被依法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的;6、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等。

【演播厅 主持人点评】我们经常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这世间有多少人是一生未曾相遇,又有多少人即便相遇了却擦肩而过,两个人能够成为夫妻实属不易,所以且行且珍惜。“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婚姻家庭稳定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所以从大的方面来说,为社会计,夫妻也要重视婚姻建设,经营打理好自己的婚姻,进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感谢张律师参与我们的节目,下期我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