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新增参保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文件规定的“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新成立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所需资料
(1)单位成立批文;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持有两证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为准。
(3)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复印件1份);
(6)经过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表》;
(7)《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条件审核表》;
(8)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持业务经办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单位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信息系统生成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并打印《参保单位登记回执单》(一式两份),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将已参保登记单位的《参保单位登记回执单》、《机关事业单位数字证书业务受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CA数字证书公司制发CA数字证书,用于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二、单位信息变更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等。
三、单位注销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表》;
(4)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5)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单位注销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表》;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四、单位暂停参保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因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成建制转出等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参保时,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暂停参保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单位暂停参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单位暂停申请和暂停参保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暂停参保业务,暂停参保期间停止办理其所有业务。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五、单位恢复参保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完成改制、合并、分立、成建制转出等后需要恢复参保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参保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单位恢复参保申请和恢复参保相关证明材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表》;
(4)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恢复参保申请和恢复参保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恢复参保业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恢复参保业务,同时恢复单位所有正常社保经办业务,参保单位从下月起开始参与生成应缴计划;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六、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实行年度申报和月度核定。年度申报主要申报一个缴费年度内全部在职职工的参保资料和缴费工资基数;月度核定主要申报每个月份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无增减变动情况的月份可不申报,直接办理核定手续。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执行“非标”的相关工资政策文件、项目标准和执行“非标”涉及人员的岗位、职务职级等文件或证明;
3、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相关资料;
4、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年度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期为每年12月1日至20日。年度申报核定人员范围为当年11月30日参保在职人员。参保单位未按时完成年度申报工作的,不能进行后续业务办理。
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以本单位参保人员上一年度12月份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月工资标准申报。其中,改革第一个申报核定年度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其2014年9月30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月工资标准。
新录(聘)用、调入、安置等人员(以下简称新进人员),以新进人员起薪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本统筹区上一年度12月份缴费工资标准进行申报。
2、月度核定。月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期为每月的1日至20日。其人员范围为当月发生增减变动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经办机构办理月度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跨年度补缴的新增人员,按照参保职工历年12月份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工资标准进行基数补缴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变动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调整月度缴费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非标”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流程及要求
参保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计算“非标”金额,并履行职工个人签字手续。
参保单位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选择“非标”类型,填报相应的标准后,提交参保地人社部门确定的“非标”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其中参保单位不是一级机关(单位)的,应先行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加盖公章。提交审核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非标”的相关工资政策文件及项目标准;
(2)执行“非标”涉及人员的岗位、职务职级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机构对成建制适用“非标”单位的人员实行抽查,对部分人员适用“非标”的单位实行所有适用“非标”人员逐一审核。对符合条件、数据无误的,核定后执行“非标”;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数据有误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补正资料重新提交或不予适用“非标”的理由。
4、核定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1月下发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核定通知,告知参保单位申报事项,用人单位通过网申或到经办机构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改革第一个申报年度,执行本市(州)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上年度本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市(州)上年度的前一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待上年度本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统一进行差额补退收处理。
5、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
因参保单位错报、漏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和单位申请;
2、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意见;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1、年度申报核定时间: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1月下发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核定通知,参保单位每年12月1日至20日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2、月度申报核定时间:每月1日至20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部分参保单位和人员实行非标准缴费工资基数的处理意见》(试行)等。
七、人员新增参保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因人员招录等原因需要登记新参保人员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编制卡或上编通知单;
(3)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提供的录(聘)用、调动、任职文件等;
(4)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需要按照社会保障卡制卡要求提供电子照片(公安部门户籍库可提供符合制卡标准的相片的除外)、身份证复印件等;
(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并提供业务经办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办理人员新增申报,符合新增条件的,为其建立社保个人编号。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八、人员停保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因开除、除名、辞职、辞退、聘用合同期满等情形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因调出、参军、入学、出国出境、被判刑等原因需停保或中止缴费时,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停保手续。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文件或通知书,以及因调动、参军、入学、出国出境的相关文件和被判刑等法律文书等;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文件或通知书,以及因调动、参军、入学、出国出境的相关文件和被判刑等法律文书等,以及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人员停保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停保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和职业年金做实;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九、人员续保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原已办理停保,因单位调动、中断缴费等原因需继续参保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续保手续。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等;
(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经办业务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人员续保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续保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续保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等。
十、人员终止参保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法院死亡判决书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材料;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及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申报表》;
(5)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申报表》,并提供业务经办所需证件、材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人员终止参保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终止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十一、人员在职转退休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在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参保单位应向社保行政机构申请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保行政机构确认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当月应完成次月退休人员的待遇申领关键信息修改。参保人员存在补(退)收的业务的,按照补(退)收业务流程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并转入待遇审核环节;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十二、人员信息修改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除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外)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3)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业务经办所需证件、资料在社保经办业务大厅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关键基础信息的,提交到人社信息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十三、人员补退收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因参保单位延迟申报造成的多缴、少缴、误缴社会保险费,需要补(退)收的,参保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时,应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在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的基础上,若人员新增还需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在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人员补退收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退)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收明细表》或《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收明细表》;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十四、省内制度内转移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流动就业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其中: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二)所需资料
1、《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省内制度内异地转出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申请;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参保人缴费信息后,出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待补缴欠费后再出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④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省内制度内异地转入
(1)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和转移基金,并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④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制度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十五、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每月21-25日为社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生成应收计划,办理月结时间。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个费款所属期应收记录、当月在职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补收和退收及数据维护等信息进行费款所属期应收计划核定。
(二)所需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业务数据校验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21日进行数据锁定,暂停业务办理,同时对未复核业务数据和未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进行检索,对检索出来的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可根据经办机构管理方式不同可选择批量回退或中止校验。
2、应收计划生成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22-25日待业务数据校验完成后,再进行应收计划数据校验,校验按整体校验和单位校验的规则分别核定本期总人数和总金额,应收计划数据校验完成后,生成应收计划,并产生应收明细帐。
经办机构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核定应收计划单》、《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明细核定表》和《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核定应收计划汇总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应收计划汇总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应收计划汇总表》。
3、月结
社保经办机构25日生成应收计划后,应及时办理本月月结,生成下月费款所属期号,并将生成的应收计划数据传递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部门。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21-25日为社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生成应收计划,办理月结时间。
十六、改革前退休人员登记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通过参保登记系统,录入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进入核心业务系统。若单位存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或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完成该人员倾斜调整对象身份认定。
(二)所需资料
1.改革前退休人员原始档案;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参保信息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审核汇总表》)
3. 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薪金制)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条件认定表》(以下简称《供给制(薪金制)认定表》)
4.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条件认定表》(以下简称《原工商业者认定表》)
5.《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复核鄂人社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对象名册表》(以下简称《倾斜调整对象表》)
6.单位录入参保人员信息时,系统提示与卡库比对不一致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倾斜对象身份认定:参保单位若存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或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①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系统报表打印中,打印并填报《供给制(薪金制)认定表》或《原工商业者认定表》→②参保单位携带已填报且盖章后《认定表》及相关资料到厅职保处进行倾斜调整对象身份认定。
2.改革前退休人员审核认定:①参保单位登录参保登记系统,录入改革前退休人员相关信息,打印《审核汇总表》。→②参保单位将打印出的《审核汇总表》,报经主管部门、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3.经办大厅前台办理:参保单位携带《审核汇总表》、《供给制(薪金制)认定表》、《原工商业者认定表》、《倾斜调整对象名册表》等资料→①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待遇审核窗口申报→②待遇审核窗口业务经办人员核对改革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信息→③业务经办人员确定无误后接收入库→④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十七、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接收进入核心系统后,各种原因,需变更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首次参保登记信息的。
(二)所需资料
1、《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
2、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涉及审核项目变更的:①参保单位填报《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携带原始的相关证明文件到人社行政部门进行重新审核→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上加盖审核专用章→③参保单位携带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到业务经办大厅待遇审核窗口提出变更申请→④待遇审核窗口受理变更申请,在核心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打印《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通知单》,交参保单位签字确认→⑤业务办结
2、不涉及审核项目变更的:①参保单位携带需变更项目的证明资料到业务经办大厅公共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②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十八、定期待遇申领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经批准退休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该人员的待遇申领手续。
(二)所需资料
1. 批准退休文书;
2.本人原始档案或相关材料;
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以下简称《待遇申领表》)(一式五份);
4.其它需要的资料;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保人员原始档案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办理待遇申领时需提供本人原始档案;参保人员原始档案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地方),办理待遇申领时需提供本人原始档案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参保人员原始档案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中央),参保单位可不提供本人原始档案或复印件,但需根据本人实际,如实填写《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准备好档案材料→①使用CA证书登陆网上待遇申领系统填报定期待遇申领信息,打印《待遇申领表》→②通过待遇申领系统自动预约管理功能或其它方式,与人社行政部门确定现场审核时间→③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人社行政部门审核→④人社行政部门通过待遇申领系统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申领人员信息进行审核、提交→⑤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待遇申领,原则上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5日前下达批准退休文书,并在当月15日前完成待遇申领工作。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
十九、定期待遇计发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完待遇申领手续后,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和申请定期待遇计发手续。
(二)所需资料
1.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两份);
2.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①到社保经办大厅待遇审核窗口办理申领人员关键信息确认→②到登记核定窗口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③至待遇审核窗口办理待遇计发→④业务办结,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或《温馨告知单》。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二十、一次性待遇计发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等原因需终止养老参保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终止参保业务,并申请一次性待遇计发。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死亡人员医学证明、殡葬凭证、法院死亡判决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至少两项)或出国定居等需终止参保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或护照、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所需资料→①到社保经办大厅登记核定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②到待遇审核窗口办理一次性待遇计发→③业务办结,领取《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计发表》。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二十一、定期待遇重算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已领取定期待遇的退休人员,若发生因待遇申领或历年缴费等信息信息有误,导致定期待遇不准确的情况。在办理重新申领审批及差额补退收后,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该人员定期待遇重算。
(二)所需资料
1. 申领信息变更的:参保单位需提供人社行政部门重新审批的《待遇申领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历年缴费信息变更的:参保单位需提供单位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待遇审核)业务申报表》。
(三)办理流程
1.因申领信息变更需重算的办理流程:
①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大厅登记核定窗口申请修改《待遇申领表》上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②根据差额补退收单据,办理补退收清欠→③到人社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批《待遇申领表》→④参保单位携带所需资料,到待遇审核窗口申请定期待遇重算,→⑤业务办结,领取重算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2.因历年缴费信息变更需重算的办理流程:
①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大厅登记核定窗口申请修改历年缴费工资基数→②根据差额补退收单据,办理补退收清欠→③到待遇审核窗口申请定期待遇重算→④业务办结,领取重算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二十二、待遇暂停或恢复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1. 待遇暂停:已领取定期待遇的退休人员,若发生失踪、重复领取待遇等需暂停发放其养老金的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
2. 待遇恢复:待遇暂停发放的退休人员,若发生失踪后再现等需恢复发放其养老金的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所需资料
1.单位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待遇审核)业务申报表》;
2.有关暂停或恢复待遇的证明文件:宣告死亡(失踪)证明等其他需暂停待遇的证明材料或失踪再现证明等其他恢复待遇发放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携带所需资料→①到社保经办大厅待遇审核窗口申报暂停/恢复业务→②待遇审核窗口受理→④业务办结,领取《待遇暂停通知单》或《待遇恢复通知单》。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
二十三、定期待遇零星调整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已进行过待遇调整的退休人员,若发生因个人基础资料变更或漏报等原因,导致调待金额不准确的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调手续。
(二)所需资料
1.单位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待遇审核)业务申报表》;
2.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携带所需资料→①到社保经办大厅待遇审核窗口申报零星调整业务→②待遇审核窗口受理→③业务办结,领取《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表》。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
二十四、应付计划生成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本期所有待遇增减变动业务办理完成。
(二)所需资料
1.本期所有待遇增减变动业务资料及单据。
(三)办理流程
①锁定当期待遇管理业务→②校验未复核业务→③生成并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度应付台账(社发待审用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度应付计划(社发财务用表)》及《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发待遇转追回表》。
(四)办理时间
每月20日-25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
二十五、待遇支付计划生成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当月待遇审核应付计划生成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对本统筹范围内所有待遇享受人员(包括一次性申领)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二次发放信息进行汇总,生成本月支付计划。
(二)所需资料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度应付计划》(社发财务用表)。
(三)办理流程
1、当月待遇审核应付计划生成之后,经办机构在做每月支付计划之前,必须通过核心系统中发放人员的身份证号与持卡库人员进行批量匹配,更新与持卡库信息不一致的发放人员的信息(姓名、发放银行、银行户名、银行账号),使核心系统中发放人员的发放信息与持卡库中的社保卡信息保持一致。
2、经办机构对本统筹范围内所有待遇享受人员(包括一次性申领)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二次发放信息进行汇总,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当期支付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二次发放汇总表》等三张支付汇总表及人员发放明细。
3、数据校验无误后,按层级管理要求逐级复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通过,同时在纸质版上签字。四级复核完成后将纸质签字版影像化存档,同时将原件传递给财务部门。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5日前。
(五)政策依据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六、发放不成功处理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社保经办机构在做每月支付计划之前,匹配更新持卡库中发放不成功人员的变更信息,对符合条件已处理的人员进行二次发放处理,并纳入当月支付计划。
(二)办理流程
1、每月待银行完成社会化发放,财务部门接收银行回盘后,经办机构在核心系统中查询发放不成功人员,并将发放不成功人员信息及不成功原因推送给信息中心,同时告知参保单位。
2、参保单位到信息中心办理完持卡库信息核实与变更、不成功人员信息更新后,经办机构匹配更新持卡库中发放不成功人员的变更信息(姓名、发放银行、银行账号)。
3、对符合条件已处理(不成功人员的所有失败原因均已变更)的发放不成功人员进行二次发放处理,产生补发明细并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二次发放人员补发明细表》,纳入当月支付计划。
(三)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6日-次月5日(工作日)。
二十七、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可通过转账、电汇等各种途径缴费,也可以到征收银行柜面缴纳养老保险费,然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部门打印专用票据。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核定应收计划单》;
2、参保单位支付凭证。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持《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核定应收计划单》和支付凭证自主到银行通过转账、电汇等各种途径缴费,也可以到征收银行柜面缴费,缴费后凭支付回单到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部门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四)办理时间
缴款时间参照征收银行工作时间,打印票据时间为每月15日—25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二十八、欠费催缴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未能在费款所属期内按时缴费的,征收部门向参保单位推送欠费催缴单并要求其及时缴费,对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缴费的参保单位,提交稽核部门。
(二)所需资料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欠费催缴单》。
(三)办理流程
对于在核定单开出后未缴费未说明原因或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进行告知并开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欠费催缴单》。参保单位收到告知或者拿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欠费催缴单》后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部门开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欠费补缴单》进行缴费。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5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二十九、欠费补缴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未能按时缴费的,在收到征收部门催缴通知后到指定征收银行进行补缴。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欠费补缴单》;
2、参保单位支付凭证。
(三)办理流程
对于在核定单开出后未缴费未说明原因或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单位,在收到征收部门催缴通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部门开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欠费补缴单》,然后持《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欠费补缴单》和支付凭证到征收银行柜面进行缴费,然后凭支付回单到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部门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四)办理时间
缴款时间参照征收银行工作时间,打印票据时间为每月21日—25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三十、欠费缓缴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暂时无能力缴款时,经认可后,在系统内登记缓缴。
(二)所需资料
缓缴协议。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暂时无缴款能力时,提交报告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批准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参保单位凭缓缴协议到社保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部门办理欠费缓缴登记。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三十一、对账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自主发起与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就年度征缴情况对账。
(二)所需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对账明细表。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自主在次年一季度与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部门进行征缴对账,核对用人单位的应缴、实缴、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对有差错的,经核实后予以调账。对核对无误的,生成上年缴费对账明细表并签章留存。
(四)办理时间
每年一季度末法定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