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一)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二)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外贷款等政府债务性资金;
(四)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和发行的债券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采用PPP等融资模式的建设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城镇公共安全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政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严格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预算编制、预算评审、资金管理和资金统筹平衡。规划、国土、环保、住建、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项目策划和论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开展前期论证,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按照实施先后顺序提请规划、国土等部门及时开展预选址工作,谋划好项目筹资渠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资金。每年8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本部门下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并按行业对口原则向各乡镇办场园收集下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各乡镇也可自行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年度计划投资项目。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部门本区域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进行下达。
水利、交通等季节性项目可提前研究,提前报送。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计划,并加强管理。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根据需要,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审核后,增补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实施。
第九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完成规划、国土预选址相关手续;
(三)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或筹资方案已基本落实;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十条 申请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审批程序。国有控股投资企业、国资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基础类和公共事业性项目,按审批制管理;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资产业类项目,根据产业类型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须先由国资办出具主管部门意见,再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编制项目建议书。
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建设过程中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融资模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为控制工程造价,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应全面考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包括国家规定的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手续,相关部门应按放管服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现场踏勘、征求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办理时间内。
项目单位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时,需附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市展改革委受理申请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咨询中介机构应实行竞争择优选定。依据评估意见,综合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现场踏勘、征求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规定时间内。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要修改或变更项目,则重新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写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并编制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申请后,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专家团队或国家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并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当项目业主及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超出可研批复的10%及以上时,应当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评估费用经市政府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市发展改革委应建立评估机构库和专家库,并按竞争性原则,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对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市发改部门可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市发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对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已经完成,但地质勘探、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前置手续不完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在项目开工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的承诺函后,市发改部门可先行审批。
第十八条 规范楼堂馆所和业务技术用房的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业务技术用房,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对于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此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政法基础设施、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的审批,应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提出是否立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决策,再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按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平台化”管理,并联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林业生态保护评价等手续,涉及环评、林评、安评等评估事项的项目,采取“多评合一”的方法同步推进。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凡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对于项目总投资1000(不含)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或机构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召开,同时邀请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林业、住建、安监、消防、地震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论证,形成结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面向全省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专家库和机构库。凡需论证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从省级或市级专家库中依据专业类别至少抽取不少于3名参加。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项目服务水平,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一)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交通、消防、地震、文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协助办理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规划、用地、林业、水保、环评、压矿、地灾、勘察设计、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涉及收费项目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整理、控详规、建筑单体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四)市政项目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切实做好征迁安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和招标核准意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严格依法确定和办理。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合同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期满2个月前向项目单位发出开展竣工验收提示通知,并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做好竣工验收准备。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各单项验收和决算审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首先安排用于还贷付息。
第二十七条 加强概算调整和合同变更管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市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由市财政进行评审,待评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工程变更书》,载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由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在合同价10%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并签字认同,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建立后评价工作机制,并指导和检查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经批准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调度,其中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项目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重点办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执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日常监管台账;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监管对象开展相关工作;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综合信用承诺书,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等。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对监管失职、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等行为将进行处罚问责。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国土、规划、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协同监管,未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的,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招投标意见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以财政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三)市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后,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各单位根据相关行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项目前期工作,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预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的;
(四)未经决(结)算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同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乡镇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履行项目管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