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主战场,围绕推进重大项目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保证了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2017年,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1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文件,对新形势下开展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了新定位、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任务。为推动落实19号文件精神要求,强化重点项目对扩大有效投资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重点项目分级管理机制。全省重点项目分为省级重点项目、市级重点项目和县级重点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原则,实行三级量化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项目年度建设情况汇总(含省委省政府重点督办51个产业类项目、10亿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及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推进督办。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2月底前研究提出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总体目标任务,明确项目年度建设内容、计划投资、开工或竣工等具体建设目标。每年全省重点建设计划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例不低于50%。
二、明确重点项目遴选标准及条件。重点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且是当地高质量的重点项目,同时要符合环保、土地、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前期审批手续基本具备合规开工条件。省级重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湖北省省级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从各地申报的省重点备选项目中遴选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各地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重点项目管理机制、认定标准、选报条件、遴选程序、支持政策等内容作出规范。市、县级重点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亿元及以上,年度建设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个别行业和县级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放宽,但总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年度建设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
三、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各市、县要按照1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健全协调调度机制,加大督办考核力度,抓细抓实各项工作。继续推行领导领衔包保联系制度,完善项目推进“五个一”工作机制,以高位推动助力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分级定时、定项、定向调度制度,对重点项目逐个建档立卡,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全程跟踪,按月分层级、分类别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按季通报,对未按时开工、进度严重滞后项目定期现场督办,及时协调推进。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季度所在市、县两级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强化督办考核,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纳入省政府大督查专项督办内容,每季度进行督办和通报。市、县两级重点建设工作实绩纳入全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各地要定期对重点项目开展巡回督办检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督办协调解决,加快项目推进建设。省委省政府重点督办51个产业类项目、10亿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纳入全省重点项目调度管理。51个产业类项目从市、县重点项目中遴选,与省级重点项目不重复。10亿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按月汇总上报。
四、健全重点项目联动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重点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进。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内外协作配合,注重上下协同联动,抓紧谋划和推进一批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做好项目前期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核备等审批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项目早开工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重点项目支持政策落实检查督办制度,提高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能力,进一步集聚和创新各类支持政策,推进政策资源向重点项目倾斜。
五、加强重点项目投资统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重点项目投资统计员专题培训,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重点项目清单,密切跟踪已开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协助项目业主依法做好投资数据入统工作,提高投资统计的时效性,确保重点项目投资数据应统尽统,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