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公告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现就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7年5月10日起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电力、通信、天然气和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优先拨付不低于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0%到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未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暂停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

三、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

四、相关银行要做好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功能和办理其他结算业务专户,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资。

五、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六、施工企业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对进场施工的人员进行考勤登记、签订适合建设行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考勤计量、劳动计酬手册、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七、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及出勤信息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和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负责人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八、施工企业应确保工资专户资金充足,按时足额发放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对不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记载不良行为等方式予以处理或处罚。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3日